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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85 公分。扶手若鄰近牆面則應與牆面保持 3 至 5 公分淨距。扶手採圓形斷面
                           時外徑為 2.8 至 4 公分;採用其它斷面形狀,外緣週邊長 9 至 13 公分。

                         6.無障礙坡道及平臺如無側牆則應設置高度 5 公分以上防護緣;鋪面材質應具止
                           滑之特性。

               14.4 導盲設施


                         導盲設施主要包含整齊邊界線及警示帶,其相關規定如下:
                         1.整齊邊界線規定如下:
                           (1)無障礙通路之一側或兩側應具備足供視障者依循前進之整齊邊界線。
                           (2)整齊邊界線宜採直線與直角設計,避免不易察覺之弧度,並保持完整與連

                               續性。
                           (3)利用地面鋪材提供整齊邊界線時,其顏色、材質、觸感或敲擊聲必須與相
                               鄰地面呈現明顯差異或對比,足供視障者辨識,據以導引前進。
                         2.警示帶規定如下:

                           (1)人行天橋或地下道階梯出入口應設置警示帶,其寬度應與階梯出入口相
                               同;縱向深度 30 公分以上;距離終端梯級 30 公分,設置參考例如圖 14.4.1。















                                          30 ≧30
                                         (單位:公分)

                                          圖 14.4.1  階梯出入口設置警示帶圖例


                           (2)警示帶之顏色、觸感或敲擊聲應與鄰接地面有明顯對比,材質應具備堅實、
                               穩固及止滑之特性。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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