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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4.服務道路如考量緊急狀況時供救災車輛使用,得採用可跨式緣石。



               15.2 交通島


               15.2.1 交通島定義


                         交通島為車道間之特定區域,用以區分行車方向、分隔快慢車道、導引車流、提
                         供行人臨時庇護及設置交通管制設施。可採凸島、凹降、標記、緣石、標線或其
                         他設置方式。

               15.2.2 交通島功能分類


                         交通島依功能區分為以下四類:
                         1.分隔島:用以分隔對向車流或分隔快慢車輛之用,包括中央分隔島、車道(快
                           慢)分隔島等。

                         2.槽化島:用以引導車輛進入適當之動線。
                         3.庇護島:供行人及騎腳踏自行車者於穿越道路時,臨時暫停庇護之用。
                         4.圓環中心島:多條道路採平面交叉時,用以導引車輛循反時鐘方向繞行,以交
                           織代替直接交叉藉此達交通順暢之目的。


               15.2.3 分隔島

                         1.分隔島寬度至少 0.5 公尺;有公共設施時,寬度宜大於 0.8 公尺;如有植栽其
                           寬度宜大於 1.2 公尺。

                         2.分隔島如不兼作庇護島使用,且寬度小於 1 公尺時,得以標線或標記代替之。
                         3.分隔島兼作庇護島時應採屏障式緣石,其高度以 20 公分以下為宜,但行人穿
                           越部分應採與路面齊平為原則,或於行人出入口設置路緣斜坡。
                         4.分隔島配合橫交道路有開口需求時,橫交道路等級應為分隔島所在道路次一級

                           或以上,且橫交道路路面寬度應達 8 公尺以上;路段中以不開口為原則,但備
                           有救護車之醫院、消防隊門口及汽車專用迴轉道除外。
                         5.中央分隔島開口長度應檢核車輛最小轉向軌跡,側向淨距宜採 0.25 公尺以
                           上。開口長度不得小於橫交道路路面寬加 2.5 公尺,且不得小於 12.5 公尺,

                           但特殊情況及專供車輛迴轉者不受此限。

               15.2.4 槽化島

                         1.平面交叉路口應避免太多槽化島,槽化島面積宜 7 平方公尺以上,最小 5 平方

                           公尺。
                         2.槽化島為三角形時,邊長宜 4 公尺以上;為長條形時,寬度依 15.2.3 節第 1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5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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