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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圖 14.2.3 路緣斜坡設計圖例(橫斷面)
14.3 無障礙坡道
無障礙通路縱坡度超過 5%者,應視為無障礙坡道,但不包括路緣斜坡。無障礙
坡道之配置方式應符合本節規定。
1.無障礙坡道淨寬以 2.5 公尺以上為宜,供兩輛輪椅併行者最小淨寬為 1.5 公
尺,如因局部路段空間受限時,不得小於 0.9 公尺;坡道上方最小淨高為 2.1
公尺。
2.無障礙坡道最大縱坡度為 8.33%(1:12),最大橫坡度為 2%。
3.無障礙坡道長度限制依表 14.3.1 規定,超過限制長度者應按第 4 款設置緩衝
平臺。
表 14.3.1 無障礙坡道長度限制
縱坡度(G) 斜坡限制長(水平投影方向)
6.25%(1:16)≦G≦8.33%(1:12) 9 公尺
5%(1:20)≦G≦6.25%(1:16) 12 公尺
4.無障礙坡道需設置平臺的位置包括坡頂、坡底、轉向處及第 3 款規定所設之緩
衝平臺。平臺最小縱向長度為 1.5 公尺;平臺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坡道寬度,坡
頂、坡底、轉向平臺寬度亦不得小於 1.5 公尺;平臺上方最小淨高為 2.1 公尺;
平臺最大坡度為 2%。
5.無障礙坡道兩側應設置連續之扶手,扶手端部須採防勾撞處理。採雙道扶手
時,扶手上緣距地面高度分別為 65 及 85 公分;採單道扶手時,高度為 75 至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