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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圖 14.2.3  路緣斜坡設計圖例(橫斷面)




               14.3 無障礙坡道


                         無障礙通路縱坡度超過 5%者,應視為無障礙坡道,但不包括路緣斜坡。無障礙
                         坡道之配置方式應符合本節規定。
                         1.無障礙坡道淨寬以 2.5 公尺以上為宜,供兩輛輪椅併行者最小淨寬為 1.5 公
                           尺,如因局部路段空間受限時,不得小於 0.9 公尺;坡道上方最小淨高為 2.1

                           公尺。
                         2.無障礙坡道最大縱坡度為 8.33%(1:12),最大橫坡度為 2%。
                         3.無障礙坡道長度限制依表 14.3.1 規定,超過限制長度者應按第 4 款設置緩衝
                           平臺。


                                              表 14.3.1  無障礙坡道長度限制

                                        縱坡度(G)                     斜坡限制長(水平投影方向)


                               6.25%(1:16)≦G≦8.33%(1:12)                      9 公尺


                               5%(1:20)≦G≦6.25%(1:16)                        12 公尺


                         4.無障礙坡道需設置平臺的位置包括坡頂、坡底、轉向處及第 3 款規定所設之緩
                           衝平臺。平臺最小縱向長度為 1.5 公尺;平臺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坡道寬度,坡

                           頂、坡底、轉向平臺寬度亦不得小於 1.5 公尺;平臺上方最小淨高為 2.1 公尺;
                           平臺最大坡度為 2%。
                         5.無障礙坡道兩側應設置連續之扶手,扶手端部須採防勾撞處理。採雙道扶手
                           時,扶手上緣距地面高度分別為 65 及 85 公分;採單道扶手時,高度為 75 至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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