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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第十三章 公共設施帶
13.1 公共設施帶
公共設施帶指依植栽、路燈、景觀及街道傢俱之佈設需求,劃設於人行道或分隔
島等之帶狀空間,並提供為交通、消防、管線設施及與都市生活相關之公共設施
設置使用。
13.2 設置原則
1.市區道路宜衡酌機能需求與用地限制,考量公共設施帶設置之可行性。
2.公共設施帶之設置應整體考量交通工程、都市設計準則及無障礙空間等相關需
求。
3.公共設施帶與人行道整體規劃者,宜配置於鄰車道側。
4.公共設施帶設置宜以該路段所有公共設施最寬者為設計依據,其寬度宜以 1.5
公尺為原則,最小寬度不宜小於 0.8 公尺。
13.3 公共設施設置限制
1.公共設施突出物不宜設有銳角面,最突出之外緣與路肩外緣或路面邊線宜有
0.2 公尺以上之淨距。
2.公共設施帶劃設於人行道者,其突出地面設施物,應不影響最小人行道淨寬,
必要時得將部分公共設施採立體方式設計,以減少公共設施帶寬度。
3.公共設施懸挑至車道部分,其淨高應大於 4.6 公尺;懸挑至人行道部分,其規
定應依 6.2 節辦理。
4.公共設施佈設,應滿足一般道路或交叉路口之安全視距要求。
5.人行道樹穴圍石以與人行道鋪面齊平為原則,設置連續性綠帶或花台設施,宜
留設供行人通行淨寬 1.5 公尺以上。
6.於劃設有停車帶且人行道寬小於 2 公尺路段,公共設施帶與停車帶可整體規劃
配置,設置參考例如圖 13.3.1。
圖 13.3.1 公共設施帶與停車帶整體規劃配置圖例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3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