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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第十四章 無障礙設施
14.1 無障礙通路
市區道路宜視實際狀況於人行道設置無障礙通路,其主要項目包含路緣斜坡、無
障礙坡道及導盲設施。
設置無障礙通路之一般性規定如下:
1.無障礙通路淨寬以 2.5 公尺以上為宜,一般情況下不得小於 1.5 公尺,如因局
部路段空間受限時,不得小於 0.9 公尺,最小淨高 2.1 公尺。
2.無障礙通路縱坡度宜小於 5%,不宜大於 8.33%(1:12) 。
3.無障礙通路淨寬不足 1.5 公尺者,應於通路轉向處設置轉向平臺;並於適當地
點設置等待平臺,平台長寬各 1.5 公尺以上,平臺間距宜小於 60 公尺。
4.無障礙通路之鋪面規定如下:
(1)表面宜維持平順,並宜採防滑材質。
(2)若採石材或磚材鋪面,其接縫處均應勾縫處理,勾縫完成後應與鋪面齊平。
5.無障礙通路如無側牆且高於相鄰地面 20 公分以上,應設置高度 5 公分以上之
防護緣(參見圖 14.1.1 所示);高於相鄰地面 75 公分時,除防護緣外應加設安
全護欄或護牆,總高度不得小於 1.1 公尺(參見圖 14.1.2 所示)。
6.無障礙通路上應避免設置排水溝進水格柵或蓋板,無法避免時,格柵長邊應與
行進方向垂直,開孔短邊宜小於 1.3 公分;蓋板宜具止滑特性。
(單位:公分)
圖 14.1.1 無障礙通路設置防護緣示意圖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4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