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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第十四章 無障礙設施




               14.1 無障礙通路

                         市區道路宜視實際狀況於人行道設置無障礙通路,其主要項目包含路緣斜坡、無

                         障礙坡道及導盲設施。
                         設置無障礙通路之一般性規定如下:
                         1.無障礙通路淨寬以 2.5 公尺以上為宜,一般情況下不得小於 1.5 公尺,如因局
                           部路段空間受限時,不得小於 0.9 公尺,最小淨高 2.1 公尺。
                         2.無障礙通路縱坡度宜小於 5%,不宜大於 8.33%(1:12) 。

                         3.無障礙通路淨寬不足 1.5 公尺者,應於通路轉向處設置轉向平臺;並於適當地
                           點設置等待平臺,平台長寬各 1.5 公尺以上,平臺間距宜小於 60 公尺。
                         4.無障礙通路之鋪面規定如下:

                           (1)表面宜維持平順,並宜採防滑材質。
                           (2)若採石材或磚材鋪面,其接縫處均應勾縫處理,勾縫完成後應與鋪面齊平。
                         5.無障礙通路如無側牆且高於相鄰地面 20 公分以上,應設置高度 5 公分以上之
                           防護緣(參見圖 14.1.1 所示);高於相鄰地面 75 公分時,除防護緣外應加設安
                           全護欄或護牆,總高度不得小於 1.1 公尺(參見圖 14.1.2 所示)。

                         6.無障礙通路上應避免設置排水溝進水格柵或蓋板,無法避免時,格柵長邊應與
                           行進方向垂直,開孔短邊宜小於 1.3 公分;蓋板宜具止滑特性。









                                                                         (單位:公分)


                                         圖 14.1.1  無障礙通路設置防護緣示意圖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4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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