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4.地下道內須有明確之指示標誌。 5.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出入口應顧及行人使用之便。並不得妨礙來往車輛之視 線。 6.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得配合使用需求,考量設置腳踏自行車牽引道。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1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