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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第十一章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11.1 人行穿越設施之設置原則
人行穿越以平面穿越為原則,如考量路口穿越之行人流量與道路交通量,或其他
影響行人安全之因素,得設置立體穿越設施,以天橋或地下道為主。
11.2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設置條件
11.2.1 流量條件
雙向六車道以上之道路,穿越道路之行人流量達尖峰小時雙向 580 人次且道路交
通量達尖峰小時雙向 3,360 輛以上,得考量設置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
11.2.2 其他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者亦得考慮設置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
1.行人穿越不便之道路,且其路旁設有工廠、運動場、商場、市場、大眾運輸場
站、學校或其他行人穿越需求較大之場所。
2.經調查三年內因行人穿越道路,發生傷亡車禍五次以上,雖經交通工程改善,
仍未能減少者。
11.3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設置位置
1.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與相鄰行人穿越道或行人穿越設施之距離,不宜小於
200 公尺。
2.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應設於行人流量集中之處。
11.4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設計
11.4.1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最小淨寬度
1.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最小淨寬度,得參考表 11.4.1 之規定,因用地或其
他限制,得酌予縮減其寬度,但不得小於 1.5 公尺。
2.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出入口旁如無騎樓空間,人行道淨寬宜留設 1.5 公尺以
上。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