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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表 11.4.1 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道最小淨寬度與行人流量對照表
行人流量 淨寬度
(人/尖峰小時) (公尺)
<4000 2.00
4000~5000 2.50
5000~6000 3.00
6000~7000 3.50
7000~8000 4.00
8000~9000 4.50
註:淨寬度為扶手至扶手之淨距。
11.4.2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淨高
人行天橋上方及人行地下道內部空間之淨高,以 2.5 公尺為宜,不得小於 2.1 公
尺。
11.4.3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階梯或坡道
1.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階梯,其所有梯級之級高及級深應統一,級高(R)須
為 16 公分以下,級深(T)不得小於 26 公分,並應符合 55 公分≦2R+T≦65 公
分之規定。梯級未鄰接牆壁部分,應設置高出梯級 5 公分以上之防護緣。梯級
表面並施作粗面或防滑處理。
2.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除使用電動扶梯外,其階梯垂直距離每隔 2 公尺至 3 公
尺,應設置緩衝平台,其平台深度不得小於 1.5 公尺。
3.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階梯兩側應設置連續之扶手;其設置依第 14.3 節第 5
款規定。
4.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階梯出入口應設置警示帶,並依本規範 14.4 節第 2 款
規定辦理。
5.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上下坡道為斜坡式者,其縱坡度不得大於 12%。
6.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階梯底板至其下方地板面淨高未達 1.9 公尺之部分應
設置防護設施,或任何可提醒視障者之設施。
11.4.4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其他規定
1.人行天橋及其階梯兩側之欄杆高度不得低於 1.1 公尺,欄杆不得設有可供攀爬
之水平橫條。
2.人行天橋宜考量夜間照明;人行地下道應設置緊急照明裝置。
3.人行地下道宜考量設置必要之排水及通風設施。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1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