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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圖 10.1.3  公車岬設置參考圖


                         5.公車停靠區橫向寬度最小 3 公尺;縱向長度供單輛公車停靠,最小 15 公尺,

                           每增加一輛,應增長 15 公尺。

               10.1.2 公車站台


                         1.公車站台依設置位置分為近端站台、遠端站台、中間站台。近端站台指公車於
                           進入交叉路口前之鄰近區域設置停靠站;遠端站台指公車於通過交叉路口後之
                           鄰近區域設置停靠站;中間站台指公車於路段中設置停靠站。
                         2.近端站台及遠端站台,供單輛公車停靠,最短長度 20 公尺,每增加一輛,應
                           增長 15 公尺;中間站台,供單輛公車停靠,最短長度 25 公尺,每增加一輛,

                           應增長 15 公尺。
                         3.鄰接設施帶或人行道之站台,淨寬度宜 1.5 公尺以上,最小 1.2 公尺;獨立設
                           置之站台,淨寬度宜 2.5 公尺以上。

                         4.站台高度以 20 公分為原則,必要時得配合車輛規格或鄰接之設施帶、人行道
                           高度。
                         5.為維護乘客安全與站台設施,視需要設置交通及安全防護設施。

               10.2 路邊停車帶



               10.2.1 路邊停車帶設置原則

                         1.路邊停車帶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指定區域,供公眾停放車輛之空間,並得以

                           停車彎型式設置於公共設施帶內。
                         2.有停車需求且路肩寬度超過 2 公尺者,得優先採停車格位劃設。
                         3.道路之交通服務水準達 E 級以下之路段,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4.道路縱向坡度大於 7%時,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5.劃設路邊停車格位時,依停車需求配置汽車、機車或腳踏自行車停車格位。

                         6.路邊停車一般可分為平行停車、斜角停車與直角停車等三種型式。但不得於行
                           車必要空間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7.快速道路不設置路邊停車帶。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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