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P. 105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圖 10.1.3 公車岬設置參考圖
5.公車停靠區橫向寬度最小 3 公尺;縱向長度供單輛公車停靠,最小 15 公尺,
每增加一輛,應增長 15 公尺。
10.1.2 公車站台
1.公車站台依設置位置分為近端站台、遠端站台、中間站台。近端站台指公車於
進入交叉路口前之鄰近區域設置停靠站;遠端站台指公車於通過交叉路口後之
鄰近區域設置停靠站;中間站台指公車於路段中設置停靠站。
2.近端站台及遠端站台,供單輛公車停靠,最短長度 20 公尺,每增加一輛,應
增長 15 公尺;中間站台,供單輛公車停靠,最短長度 25 公尺,每增加一輛,
應增長 15 公尺。
3.鄰接設施帶或人行道之站台,淨寬度宜 1.5 公尺以上,最小 1.2 公尺;獨立設
置之站台,淨寬度宜 2.5 公尺以上。
4.站台高度以 20 公分為原則,必要時得配合車輛規格或鄰接之設施帶、人行道
高度。
5.為維護乘客安全與站台設施,視需要設置交通及安全防護設施。
10.2 路邊停車帶
10.2.1 路邊停車帶設置原則
1.路邊停車帶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指定區域,供公眾停放車輛之空間,並得以
停車彎型式設置於公共設施帶內。
2.有停車需求且路肩寬度超過 2 公尺者,得優先採停車格位劃設。
3.道路之交通服務水準達 E 級以下之路段,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4.道路縱向坡度大於 7%時,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5.劃設路邊停車格位時,依停車需求配置汽車、機車或腳踏自行車停車格位。
6.路邊停車一般可分為平行停車、斜角停車與直角停車等三種型式。但不得於行
車必要空間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7.快速道路不設置路邊停車帶。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0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