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建立市區道路之綠道路評估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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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者,公路或地方政府,得於中央分隔設施上及公路兩側路肩之外或人行道上
植栽。但已在路肩種植者,得予保留。
「市區道路條例」為市區道路的主要法源,規範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
養護、使用、管理及經費籌措。「市區道路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區道路改
善加舖路面時,其寬度在 15 公尺以內者,應一次全寬舖設(營建署 2004)。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針對道路功能分類定義,提出相關道路設計標準
與附屬工程之規定(營建署 2009a)。在其第十一條規定,市區道路之汽車道寬
度須依設計速度訂定,如於快速道路者,不得小於 3.25 公尺;於主要道路
及次要道路者,不得小於 3.0 公尺。道路宜加強綠化,包括留設植穴或植栽
帶及導入雨水灌溉之功能。
「公路法」主要為針對公路類型進行定義與確定主管機關。其第二章第三
十二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所管轄之公路,應重視景觀、力求美化。地方
政府得經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種植行道樹、花木或設置景觀設施,並負責養
護;其種植或設置位置,不得妨礙公路原有效用。
營建署(2015b)修正「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定基本之市區道路設
計原則與最低要求,如第十六章第二條規定植穴與植栽帶面積淨面積應大於
1.0 平方公尺。植栽存活所需最小土壤厚度,草本植物 15 公分以上,灌木類 30
公分以上,大灌木及小喬木 45 公分以上,淺根性喬木 60 公分以上,深根性喬
木 90 公分以上。
(二)廢棄物與污染類指標相關指標
「廢棄物清理法」係國內重要的環境管制法規,自民國 63 年公布以來,迭
經修正已施行 40 餘年(林維斌 2009)。第 2 條將此法所稱之廢棄物定義為:能
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並按產生源分為「一般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兩大類。「一般廢棄物」是指專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而「事
業廢棄物」則可細分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有害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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