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建立市區道路之綠道路評估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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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是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
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則是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
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
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產生之廢棄物。
此法第 12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
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第 28 條則規定事業廢棄
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之外,應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或委託清除處理。
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操作及檢測,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
年以上,以供查核。
「廢棄物清理法」中,營建廢棄物列於「事業廢棄物」的「一般事業廢棄
物」,並未詳細說明其種類與處理方法,故本研究不採用此法以推導。
搜尋國內法規,發現與營建廢棄物相關的有「營建廢棄物處理方案」、「營建剩
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營建廢棄物共同清
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建築拆除施工規範」、「營建工地噪音防制技術指引」、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
方式」、「水污染防制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及「營建廢棄物管理策略」。此
等法規說明廢棄物種類與處理方式的有「營建廢棄物處理方案」、「營建剩餘土
石處理方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營建工地噪音防制技
術指引」、「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與「營建廢棄物管理策略」。
由於「營建剩餘土石處理方案」與「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內容在「營建廢棄物管理策略」中皆有提及,故本研究以「營建廢棄物處理方
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營建工地噪音防制技術指引」
及「營建廢棄物管理策略」作為推導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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