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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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手冊




            4.2  分隔帶
                   分  隔  帶  主  要  之  功  能  包  括  分  隔  對  向  車  流  之  中  央  分  隔
              帶,以及分隔快慢車流之車道(快慢)分隔帶。分隔帶除配
              合設置交通管制設施外,若寬度達 2.5 公尺以上者,尚可
              配合公車營運方式作為公車候車站台。


            4.2.1  分隔帶寬度需求

                 一 、 分隔帶寬度依據「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
                     研究」報告中之規定如下:

                     (一)分隔帶寬度至少 50 公分,若有公共設施時,
                          寬度至少 70 公分。
                     (二)分隔帶進行植栽其寬度宜大於 1.2 公尺。

                     (三)分隔帶如不兼作庇護島使用,在寬度小於 1
                          公尺時,可以路面標線或凸起之標記代替之。

                 二 、 分隔帶如配合公車營運作為公車站台,則其寬度宜
                     大於 3 公尺,最小 2.5 公尺。
                 三 、 分隔帶上設置交通管制設施時,交通管制設施距離
                     分隔帶任一側邊緣不得小於 15 公分。


            4.2.2  分隔帶開口間距規定

                     有關分隔帶開口間距之研擬主要係針對道路功能
                 分類(詳 2.1 節)屬於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的市區道
                 路。因為市區道路中之快速道路係提供穿越城市或都會
                 區之通過性交通使用,為出入管制之道路,以出入口匝
                 道與主要道路銜接,其中央分隔帶原則上不會開口;至
                 於服務道路(集散道路與巷道),由於其道路空間特性
                 通常並沒有設置中央或車道(快慢)分隔帶,所以也不在
                 本節討論之列。

                 一、中央分隔帶
                          中央分隔帶於路段中原則不開口,若有開口需
                     求時,中央分隔帶開口決定因素為分隔帶所在道路
                     及其橫交道路之等級,距離路口行人穿越道或立體
                     穿越設施之距離,以及消防、醫療等緊急救援所
                     需,分隔帶開口條件彙整如下(詳圖 4.2-1):

                     (一)中央分隔帶所在之道路為主要道路時,其橫交
                          道路至少需為次要道路以上之路口;中央分隔
                          帶所在之道路為次要道路時,其橫交道路至少
                          需為集散道路以上之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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