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2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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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隧道淨空控制點,隧道安全等級是否納入,建議 。
研究單位考量。 4.本規範僅訂定最低值
3.為確保隧道路段行車安全、減少意外事故發生, ,實際設計時,應參
完善之監測系統係屬必須(確保道路使用功能完 考車道數之多寡加以
備)。建請研究單位酌予考量是否將隧道監測系 設計。有關市區道路
統(含TV監視器、號誌\標誌控制設備,以及如風 之定義參照「市區道
速風向、車輛偵測器,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煙 路條例」。
層等濃度偵測設備等)納入設計規範內容。另其 5.規範中已加以修正。
他安全防災(含通報、警報系統、消防系統、避 6.加入規範內容中。
難指引設施、通信設備、電力系統)及隧道排水 7.本規範儘提供參考值
設備等,均宜一併考量(配合之隧道內凹槽設施 ,未來各縣市訂設計
構造物亦應設置)。 標準時,建議可視個
4.本研究所引述之部份條文數據與交通部、國工局 案單獨考慮
所訂定之標準,仍有爭議,例如:單車道車道淨 8.已參照交通部「交通
寬不得少於 5公尺,雙車道不得少於 7公尺。以 工程手冊」修正。
個人從事公路局案件之經驗,其定義並非以某一 9.納入未來後續研究參
數字為準,尚考慮車道寬度,如再考慮汽機車混 考
合道時,則再放寬其寬度。是以本研究是否僅以 10.遵照此一意見,最
一個數字表示車道淨寬,仍有待商榷。另建議研 小值訂為4.6公尺。
究單位應對「市區道路」做更進一步定義,台北 11.遵照意見加入規範
等都會區與花蓮、南投等市區之道路應有區別, 中。
避免引人誤解本研究案僅著重於台北等大都會區 12.已修正之。
市區道路設計、或舖面工程設計、或道路相關附 13.已加入。
屬設施設計而已。 14.遵照辦理。
5.第21.1.2節『隧道安全走道』,其高度不得低於20 15.遵照辦理,除基本
公分,或高於25公分,因與開車子的側門有關, 照明外,並增加夜
國工局目前整合之結果為不得高於15公分,現行 間、加強及緊急等
個人實務上運用係以15公分為準,與報告中建議 情況之照明。
數字不同,請研究單位再斟酌。建議研究單位可
依實際蒐集車輛資訊研訂相關緣石高度數值。。
6.市區道路上隧道淨空以4.6公尺為據,為可接受標
準。
7.第21-2頁, 200公尺以上需設通風設施之規定與
現行考慮隧道長度、縱坡等為設計標準決定是否
設置通風設施之作法不同,恐會造成爭議,建議
可於以後個案單獨考慮,不宜於規範中訂定之。
附錄 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