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9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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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9.13『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規範之研究』期末報告審查意見


            發言人 房委員性中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第9-12頁,提及『使用彩色地坪金鋼砂,水 1.依據台北市政府交通局
              意見        泥混凝土全版塊施作』,其寫法基本定義應                                      所出版之「公車專用道
                        係指全新混拌,與主辦單位原意係為面層舖                                      技術手冊」建議,已含

                        設之本意不同,建議酌修。                                             不同之舖面設計。

                      2.第21-2頁,21.2.4節挖方路段下1.2公尺再每1 2.21章規範內容為期末會
                        公尺取樣一次之作法,於實務經驗上似無此                                      議經專家學者共同修訂
                        作法。                                                      而得。

                      3.表22.6,規定穩定值為-20﹪與表22.7,規定 3.遵照意見加以刪除。
                        穩定值1800以上,於實務上並未考量穩定值 4.已加以修正。

                        為-20﹪的情形,顯與本規範所規定不符,                                   5.遵照建議加入SMA纖
                        建請參考。                                                    維之相關規定。

                      4.表22.10之規定,係針對刨除料規格之規定, 6.依此建議將表22.7依據

                        而非再生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建請再重新確                                      交通部90年「公路工程
                        認修正。                                                     施工規範」予以修改。
                      5.第22-6頁,石膠泥(SMA)瀝青混凝土之運 7.依此建議,並依據9/13

                        用,應考慮纖維之加入,否則將影響SMA之                                     期末會議專家學者提供
                        成效,建請加入纖維之相關規定。                                          之相關資料予以修改。

                      6.表22.7,粒料空隙率建議採AI規定辦理修正 8.同意此一意見。
                        。

                      7.表22.18及表22.19有關綴縫筋(Dowel Bar)

                        及繫筋(Tie Bar)之規定,建議再加強,以
                        臻完善。
                      8.施工規範應具嚴謹性,否則用語應彈性敘述

                        ,俾可由設計人員自行抉擇。第22-10頁瀝

                        青混凝土路面厚度設計方法建議再彈性敘述
                        ,賦予設計人員較大的設計空間。


             發言人 基隆市政府黃工程司連茂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第6.4.2節有關最大縱坡度之規定,建議多雨 1.同意該意見,修改為
              意見        地方之坡度,修改為『多雨地區宜不大於10                                     「多雨地區宜不大於
                        ﹪』。                                                      10﹪」。


            發言人 羅委員孝賢                                                          研究單位回覆



                                                        附錄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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