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4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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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7.20『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規範之研究』初稿
【南區縣市政府】審查意見
發言人 嘉義縣政府陳工程司銘華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意 1.第22-10頁22.6.4節建議比照石膠泥瀝青混凝 1.遵照辦理。
見 土章節之寫法再加入再生瀝青之級配及品質 2.已將文字修正之。
規定的標準。
2.第22-11頁第二行,施工方法參照『公共工程
施工綱要』,其來源為何。
發言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水工處下水道課梁股長龍昭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第19-7頁敘及U型溝高度不得小於40公分, 1.已將文字予以修正,
意見 且原則上不大於1公尺,然實務上配合地形 其相關數據僅提供設
關係有大於1公尺之情形發生,建議其高度 計者參考之用。
值應再酌修。 2.建議予以參考。
2.第19-12頁人孔間距之距離建議考量清離之
方便性再酌修。
發言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黃工程司榮慶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第5-5頁表5.3小客車之全寬為2.1公尺,與第 1.已改為範圍值。
意見 13-5頁表13.1汽車停車格位縱向停車車位橫 2.遵照辦理。
向寬為2公尺,二者與交通工程手冊規定( 3.考慮地形時 ,得降低
2.5 公尺)不符,建請再校核。 設計速率。
2.第5-7頁表5.4主、次要道路之汽車道寬建議 4.遵照辦理。
應為3~3.5公尺,非硬性規定為3.5公尺,以 5.規範已修改為採取建
符設計時道路現況之實需。 議性字眼(如:以『宜
3.第6-11頁表6.9『道路最大縱坡度』僅以設計 』代替『應』),以提
速率為參考因子,與原規範尚慮及地形,建 供使用者作為設計參
請說明其考量基礎。 考之用。
4.第7-9頁7.5節平面交叉之截角長度敘及『… 6.此觀念予以採納並於
依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訂定之』,惟實務上 條文中強調之。
尚需受限於都市計畫公告之長度,故建議加 7.予以修正之。
入『…依公告的都市計畫辦理或內政部建築
技術規則相關規定為設計依據』。
5.第14.4.1節規定人行道設計寬度須留設若干
公尺,建議可放寬其強制性。
附錄 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