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4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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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7.20『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規範之研究』初稿
                                         【南區縣市政府】審查意見



             發言人 嘉義縣政府陳工程司銘華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意 1.第22-10頁22.6.4節建議比照石膠泥瀝青混凝 1.遵照辦理。
                見       土章節之寫法再加入再生瀝青之級配及品質 2.已將文字修正之。

                        規定的標準。

                      2.第22-11頁第二行,施工方法參照『公共工程
                        施工綱要』,其來源為何。


             發言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水工處下水道課梁股長龍昭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第19-7頁敘及U型溝高度不得小於40公分, 1.已將文字予以修正,
              意見        且原則上不大於1公尺,然實務上配合地形                                      其相關數據僅提供設

                        關係有大於1公尺之情形發生,建議其高度                                      計者參考之用。
                        值應再酌修。                                                 2.建議予以參考。

                      2.第19-12頁人孔間距之距離建議考量清離之
                        方便性再酌修。


             發言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黃工程司榮慶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第5-5頁表5.3小客車之全寬為2.1公尺,與第 1.已改為範圍值。
              意見        13-5頁表13.1汽車停車格位縱向停車車位橫 2.遵照辦理。

                        向寬為2公尺,二者與交通工程手冊規定( 3.考慮地形時  ,得降低
                        2.5  公尺)不符,建請再校核。                                        設計速率。

                      2.第5-7頁表5.4主、次要道路之汽車道寬建議 4.遵照辦理。
                        應為3~3.5公尺,非硬性規定為3.5公尺,以 5.規範已修改為採取建
                        符設計時道路現況之實需。                                             議性字眼(如:以『宜

                      3.第6-11頁表6.9『道路最大縱坡度』僅以設計                                  』代替『應』),以提

                        速率為參考因子,與原規範尚慮及地形,建                                      供使用者作為設計參
                        請說明其考量基礎。                                                考之用。

                      4.第7-9頁7.5節平面交叉之截角長度敘及『… 6.此觀念予以採納並於
                        依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訂定之』,惟實務上                                      條文中強調之。

                        尚需受限於都市計畫公告之長度,故建議加 7.予以修正之。
                        入『…依公告的都市計畫辦理或內政部建築
                        技術規則相關規定為設計依據』。

                      5.第14.4.1節規定人行道設計寬度須留設若干

                        公尺,建議可放寬其強制性。


                                                        附錄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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