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1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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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設施設置,建請考量。


             發言人 本署道路工程組羅工程司喜光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第6-1頁圖6.1『平面線形』下之『水平曲線 1.因考量圖6.1之適用性
              意見        』與本章節后面所述『平曲線』文字不符,                                      不佳,已予以刪除。
                        建請酌修一致。                                                2.以上意見遵照辦理。

                      2.第6-2頁f值定義為車輪與路面之『側向摩擦 3.遵照辦理。

                        係數』與表6.1為『橫向摩擦係數』文字不符 4.圓曲線之超高與加寬
                        ,請修正。另6.3.1節第二行『道路』線之…                                   部分在6.3.3及6.3.4中
                        應修正為『平曲線』之…。                                             有詳加規範。

                      3.表6.2平曲線最小半徑之值與原省府訂頒之規 5.標題修改遵照辦理。

                        範所列之值有誤,請與原舊表再依公式重新                                      人行道傢俱佈設建議
                        計算後填入。                                                   於未來研究中另行討

                      4.第6-4頁『二、路面超高與路面加寬之配置                                     論規劃。
                        原則』業已依前次審查會意見修正為緩和曲 6.遵照辦理。

                        線,其是否包括『圓曲線』,建請說明。                                     7.遵照辦理。
                      5.第14章為『行人設施之設計規範』,建議標 8.遵照辦理。
                        題修改為『無障礙』專章,並增列人行道之 9.接納建議予以參考。

                        街道傢俱佈置(可附圖表示說明)及規劃原

                        則。
                      6.第19-3頁表19.2『地區暴雨強度公式表』,

                        建議考量將其他都會區(如:新竹、台南等
                        )及增列其它年數(一年~五年等)之公式

                        納入,以利參考運用。
                      7.第19-4頁『三、集流時間3.排水幹、支線…

                        』,建議文字修正為『排水幹、支線集流時
                        間應以上游集流時間或採用10分鐘』。

                      8.第19-6頁表19.3『溝管渠粗糙係數表』,建
                        議可否將FRP管之粗糙係數納入。

                      9.第17章所介紹之樹種,建議應以國內樹種或
                        具大眾化之樹種為主。


             發言人 本署道路工程組阮課長明正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第14-3頁敘及乘坐輪椅者加上腳墊則為1.25 1.遵照辦理並予以修改
              意見        公尺,應為輪椅之長度,建議文字再酌修敘                                      。

                        明。


                                                        附錄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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