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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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需要,一般總斷面淨空寬度應不小於 4.5 公尺。




               5.6.5  公車專用道寬度


                        公車專用道係指供公車行駛之車道,寬度以 3.5 公尺為原則,不



                  宜小於 3.25 公尺,於站台區之車道寬不宜小於 3.0 公尺。



               5.6.6  人行道寬度



                        人行道規劃應配合道路兩旁土地使用,在商業區與公共設施用地



                  人行道寬度可預留較寬之人行道,例如 4 公尺;住商混合區可留設


                  2.5 公尺;住宅區可留設 1.5 公尺;工業區可留設 1.5 至 3.5 公尺。




               5.6.7  有效車道寬


                        車道寬度應以有效寬度為依據。市區道路設有緣石者,車道寬度



                  宜自距緣石面 25 公分處起算。有邊溝者邊溝不宜計入有效寬度內。



               5.6.8  道路規劃單元與標準



                        上述市區道路規劃單元之設置尺寸基本需求參考值彙整如表 5.4


                  所示。此值供作規劃時作為一個起始之基本值參考。實際設置時可由



                  此基礎出發做必要之調整。在有設置該單元時,則依此尺寸計入留設


                  之道路寬度,若不設置則不必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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