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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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道路路權寬度之決定程序
各級道路路權寬度之決定程序,首先須界定道路之功能分類及其
橫斷面功能規劃單元,再依交通需求預估與容量分析結果,就個別規
劃單元及附屬設施所需之大小規模,配合橫斷面各規劃單元寬度之設
置參考值,加總求得各級道路所需之總寬度,作為劃設路權之寬度。
此外,於特殊需要加寬之路段或路口,應依有關加寬之準則,將其路
權寬度加寬,以提高整體道路系統之效益。
5.4 市區道路路權規劃原則
市區道路路權劃設原則如下:
一、市區道路應根據其規劃之功能分類及銜接土地使用之種類,考量
道路規劃單元大小、街廓大小、交叉口處理、路權寬度及交通需
求量等,就各別所需之寬度加總劃設路權範圍。
二、主、次要道路應考慮各車種所需之路面寬度需求及各車種專用道
及人行道之寬度。
三、各級道路應配合其兩側之土地使用型態及停車場整體規劃,考慮
劃設路邊停車空間或汽機車停車位所需之路權寬度。
四、市區道路於交叉路口、公車停靠站、彎道、邊坡及其它特殊需要
之路段(如主要道路與高速公路、鐵路與匝道相交),其路權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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