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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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道路、次要道路每一汽車道寬度 3.5 公尺為原則,最小不宜
少於 3 公尺。
三、集散道路之汽車道,每車道寬度最小不宜少於 3 公尺。
四、巷道之汽車道,每單向可行駛空間寬度最小不宜少於 2.5 公尺。
5.6.2 機車道寬度
機車道係指供機車行駛為主之車道,含機車專用道、機車優先道
或只提示機車可行駛之空間。單一機車道寬度於主要道路不得少於 2
公尺,次要幹道不宜少於 1.8 公尺。多機車道之每一機車道的寬度不
宜少於 1.25 公尺。
5.6.3 腳踏車道寬度
腳踏車道係指供腳踏車行駛之車道。當僅允許單向單一腳踏車行
駛腳踏車道寬度以 1.5 公尺為原則,不宜少於 1.2 公尺。允許雙向通
行或兩輛腳踏車並行之腳踏車車道寬度不宜少於 2 公尺。
5.6.4 混合車道寬度
主要道路、次要道路、集散道路之混合車道寬度以 5 公尺為原則
,縮減時不宜少於 3.5 公尺;巷道之混合車道在單向可用之寬度不宜
少於 2.5 公尺。但考慮消防及緊急車輛通行之必要,整體巷道斷面可
通行之淨寬度宜大於 3.5 公尺,且整體巷道可用作業寬度應滿足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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