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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8.2 路基土壤取樣原則及試驗項目與方法



               8.2.1 路基土壤取樣原則

                         針對不同土壤分別取樣,應儘可能取得不同之土壤類型。在無適當之取樣標準
                         時,可依當地土層之不同及設計者之經驗判斷,選擇適當距離進行取樣。亦可參

                         考各工程主辦機關所制定的隨機取樣方法進行之。
                         1.路基土壤取樣位置:
                           路基土壤取樣深度需依照下述規定予以適當變更,惟其深度以取得代表性土壤
                           樣品為原則。除了以土石方來源樣品之工程性質為準外,並應注意原地面下土

                           壤之工程性質。
                           (1)填方路段:當填方材料採自挖方路段或借土區,地質鑽探深度須伸入至少
                               預計開挖深度以下;惟若填方材料係採自深基礎或長隧道路段,則得就沿
                               線地質狀況相同處進行明坑取樣。

                           (2) 挖方路段:預定開挖深度以下 100 公分範圍內進行明坑取樣;惟若挖方材
                               料擬提供填方路段調配使用,則得就沿線地質狀況相同處進行明坑取樣,
                               其深度以取得代表性土壤樣品為原則。
                           (3) 既有原地面:原則上在原地面下 30~100 公分範圍內進行明坑取樣。

                         2.路基土壤取樣個數:
                           不論路基填築材料係來自借土區(含其他土石方來源)或路段挖方(含橋梁基礎
                           與隧道開挖),以取得代表性土壤為原則;倘若屬挖方路段或既有原地面,則
                           在設計路基頂面標高以下 100 公分範圍內亦以取得路段沿線不同地層的代表

                           性土壤為原則,且每種不同土壤最少要取得 6 個(含)試驗樣品以上的試驗值以
                           求取路基土壤強度設計值。

               8.2.2 路基土壤試驗項目與方法


                         有關路基土壤試驗項目與方法等詳見表 8.2.1 所示。缺乏試驗數據參考時,至少
                         亦應取得代表性土壤樣品以進行土壤分類試驗,俾由圖 8.1.1 查得路基土壤之土
                         壤分類與承載值間相互關係之近似值。

               8.3 路基土壤分類標準


                         路基土壤分類方式得採用 AASHTO 或美國統一土壤分類。
                         1.AASHTO 路基土壤分類如表 8.3.1 所示(AASHTO M145)。
                         2.美國統一土壤分類如表 8.3.2 所示(ASTM D2487)。


               8.4 路基土壤壓實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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