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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8.2 路基土壤取樣原則及試驗項目與方法
8.2.1 路基土壤取樣原則
針對不同土壤分別取樣,應儘可能取得不同之土壤類型。在無適當之取樣標準
時,可依當地土層之不同及設計者之經驗判斷,選擇適當距離進行取樣。亦可參
考各工程主辦機關所制定的隨機取樣方法進行之。
1.路基土壤取樣位置:
路基土壤取樣深度需依照下述規定予以適當變更,惟其深度以取得代表性土壤
樣品為原則。除了以土石方來源樣品之工程性質為準外,並應注意原地面下土
壤之工程性質。
(1)填方路段:當填方材料採自挖方路段或借土區,地質鑽探深度須伸入至少
預計開挖深度以下;惟若填方材料係採自深基礎或長隧道路段,則得就沿
線地質狀況相同處進行明坑取樣。
(2) 挖方路段:預定開挖深度以下 100 公分範圍內進行明坑取樣;惟若挖方材
料擬提供填方路段調配使用,則得就沿線地質狀況相同處進行明坑取樣,
其深度以取得代表性土壤樣品為原則。
(3) 既有原地面:原則上在原地面下 30~100 公分範圍內進行明坑取樣。
2.路基土壤取樣個數:
不論路基填築材料係來自借土區(含其他土石方來源)或路段挖方(含橋梁基礎
與隧道開挖),以取得代表性土壤為原則;倘若屬挖方路段或既有原地面,則
在設計路基頂面標高以下 100 公分範圍內亦以取得路段沿線不同地層的代表
性土壤為原則,且每種不同土壤最少要取得 6 個(含)試驗樣品以上的試驗值以
求取路基土壤強度設計值。
8.2.2 路基土壤試驗項目與方法
有關路基土壤試驗項目與方法等詳見表 8.2.1 所示。缺乏試驗數據參考時,至少
亦應取得代表性土壤樣品以進行土壤分類試驗,俾由圖 8.1.1 查得路基土壤之土
壤分類與承載值間相互關係之近似值。
8.3 路基土壤分類標準
路基土壤分類方式得採用 AASHTO 或美國統一土壤分類。
1.AASHTO 路基土壤分類如表 8.3.1 所示(AASHTO M145)。
2.美國統一土壤分類如表 8.3.2 所示(ASTM D2487)。
8.4 路基土壤壓實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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