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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手冊
大型交叉路口設有多處交通島時,應在
適切地點設置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路徑、方
向及站名,以利駕駛人易於識別。
標誌之尺寸及顏色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辦理,以下就較常使用
之標誌分別說明。
(一)分道標誌:「警 22」
設於正對行車方向之障礙物或交通島之
頂端,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分道行駛。
8
5
20
7
8
7
90
警22
(二)圓環標誌:「警 24」
視需要設於圓環將近之處,用以促使車輛
駕駛人注意慢行,讓內環車輛優先通行。
R=19
5
7
90
警24
(三)停車再開標誌:「遵 1」
設於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叉道路次要道路
口,用以告示次要道路之車輛駕駛人必頇停車
觀察,認為安全方得再開。
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當者,其中任一道路
行車速限在每小時 60 公里以上,平均日最大
2.5
八小時進入交叉路口之交通總和達 4,000 輛
55
以上,或一年中有五次以上交通事故紀錄者,
20 STO P
各路口均應設置本標誌。 70
本標誌為八角形,紅底白字白邊,設置地
點應與停止線平齊或附近之處,已設有號誌管 遵1 遵1附牌
制交通之處免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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