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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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2.5.2 規劃單元寬度
一、汽車道寬度
(一)快速道路每一汽車道寬度以 3.65 公尺為原
則,最小不宜少於 3.5 公尺。
(二)主要道路、次要道路每一汽車道寬度以 3.5
公尺為原則,最小不宜少於 3 公尺。
(三)集散道路之汽車道,每車道寬度最小不宜少於
3 公尺。
(四)巷道之汽車道,每單向可行駛空間寬度最小不
宜少於 2.5 公尺。
二、機車道寬度
機車道係指供機車行駛為主之車道,含機車專
用道、機車優先道或只提示機車可行駛之空間。單
一機車道寬度於主要道路不得少於 2 公尺,次要幹
道不宜少於 1.8 公尺。多機車道之每一機車道的寬
度不宜少於 1.25 公尺。
三、腳踏車道寬度
腳踏車道係指供腳踏車行駛之車道。當僅允許
單向單一腳踏車行駛腳踏車道寬度以 1.5 公尺為
原則,不宜少於 1.2 公尺。允許雙向通行或兩輛腳
踏車併行之腳踏車車道寬度不宜少於 2 公尺。
四、混合車道寬度
主要道路、次要道路、集散道路之混合車道寬
度以 5 公尺為原則,縮減時不宜少於 3.5 公尺;巷
道之混合車道在單向可用之寬度不宜少於 2.5 公
尺。但考慮消防及緊急車輛通行之必要,整體巷道
斷面可通行之淨寬度宜大於 3.5 公尺,且整體巷道
可用作業寬度應滿足消防作業需要。
五、公車專用道寬度
公車專用道係指供公車行駛之車道,寬度以
3.5 公尺為原則,不宜小於 3.25 公尺,於站台區
之車道寬不宜小於 3.0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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