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P. 28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2.5.2  規劃單元寬度

                 一、汽車道寬度

                     (一)快速道路每一汽車道寬度以 3.65 公尺為原
                          則,最小不宜少於 3.5 公尺。
                     (二)主要道路、次要道路每一汽車道寬度以 3.5
                          公尺為原則,最小不宜少於 3 公尺。

                     (三)集散道路之汽車道,每車道寬度最小不宜少於
                          3 公尺。

                     (四)巷道之汽車道,每單向可行駛空間寬度最小不
                          宜少於 2.5 公尺。
                 二、機車道寬度

                          機車道係指供機車行駛為主之車道,含機車專
                     用道、機車優先道或只提示機車可行駛之空間。單
                     一機車道寬度於主要道路不得少於 2 公尺,次要幹
                     道不宜少於 1.8 公尺。多機車道之每一機車道的寬
                     度不宜少於 1.25 公尺。

                 三、腳踏車道寬度
                          腳踏車道係指供腳踏車行駛之車道。當僅允許
                     單向單一腳踏車行駛腳踏車道寬度以 1.5 公尺為
                     原則,不宜少於 1.2 公尺。允許雙向通行或兩輛腳
                     踏車併行之腳踏車車道寬度不宜少於 2 公尺。

                 四、混合車道寬度

                          主要道路、次要道路、集散道路之混合車道寬
                     度以 5 公尺為原則,縮減時不宜少於 3.5 公尺;巷
                     道之混合車道在單向可用之寬度不宜少於 2.5 公
                     尺。但考慮消防及緊急車輛通行之必要,整體巷道
                     斷面可通行之淨寬度宜大於 3.5 公尺,且整體巷道
                     可用作業寬度應滿足消防作業需要。

                 五、公車專用道寬度

                          公車專用道係指供公車行駛之車道,寬度以
                     3.5 公尺為原則,不宜小於 3.25 公尺,於站台區
                     之車道寬不宜小於 3.0 公尺。














                                                          2 - 11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