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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第二章  市區道路規劃與人行道設計



            2.1  市區道路功能分類

            2.1.1  交通功能分類

                     道路功能分類目的在區分道路系統成不同層次的
                 次系統,並賦予各次系統不同的任務,以期發揮道路系
                 統最高的效能。因應各道路分類機能的不同,人行道設
                 計亦需配合其功能特性、流量、鄰近土地使用、環境特

                 色等因素,塑造不同的人行道空間。

                     市區道路之定義,依據修正之「市區道路條例」第
                 二條:『市區道路指下列規定而言:一、都市計畫區域
                 內所有道路;二、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
                 區域以外所有道路;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
                 域內所有道路。』

                     依據市區道路定義,並參考「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
                 設計規範之研究」報告,可將市區道路層級區分成四種
                 功能分類,概述如下:

                 一、快速道路

                          供穿越城市之通過性交通及供都會區內通過
                     性交通使用之道路。

                 二、主要道路

                          供交通繁忙地區與外圍重要市鄉鎮間連絡之
                     道路,並兼供穿越城市交通使用;或連絡都市內各
                     分區間之幹線道路。

                 三、次要道路
                          提供與鄰近社區或鄉鎮或村里聚落間之連絡
                     道路,具連絡主要道路與服務道路之功能。

                 四、服務道路

                          提供各社區或鄰里單元至次要道路之通道,包
                     括集散道路(供地區性活動使用及連接次要道路與
                     巷道)及巷道(供道路兩旁建築物人車直接出入之
                     道路)。
                     依此道路功能分類之方式,一個都市地區可擁有不
                 同功能分類之道路層級,如圖 2.1-1 所示。                                       圖 2.1-1  市區道路交通功能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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