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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第二章 市區道路規劃與人行道設計
2.1 市區道路功能分類
2.1.1 交通功能分類
道路功能分類目的在區分道路系統成不同層次的
次系統,並賦予各次系統不同的任務,以期發揮道路系
統最高的效能。因應各道路分類機能的不同,人行道設
計亦需配合其功能特性、流量、鄰近土地使用、環境特
色等因素,塑造不同的人行道空間。
市區道路之定義,依據修正之「市區道路條例」第
二條:『市區道路指下列規定而言:一、都市計畫區域
內所有道路;二、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
區域以外所有道路;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
域內所有道路。』
依據市區道路定義,並參考「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
設計規範之研究」報告,可將市區道路層級區分成四種
功能分類,概述如下:
一、快速道路
供穿越城市之通過性交通及供都會區內通過
性交通使用之道路。
二、主要道路
供交通繁忙地區與外圍重要市鄉鎮間連絡之
道路,並兼供穿越城市交通使用;或連絡都市內各
分區間之幹線道路。
三、次要道路
提供與鄰近社區或鄉鎮或村里聚落間之連絡
道路,具連絡主要道路與服務道路之功能。
四、服務道路
提供各社區或鄰里單元至次要道路之通道,包
括集散道路(供地區性活動使用及連接次要道路與
巷道)及巷道(供道路兩旁建築物人車直接出入之
道路)。
依此道路功能分類之方式,一個都市地區可擁有不
同功能分類之道路層級,如圖 2.1-1 所示。 圖 2.1-1 市區道路交通功能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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