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9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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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鑽探工作非取  CBR試驗的取樣方                                    之參考項目。
                        法,建議再修正。

                      3.參考文獻之來源應註明,以免發生著作權法 3.已增加來源出處。
                        上的爭議。


             發言人 台北市政府交通管制工程處洪副總工程師滄浪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快速道路與平面道路改善部份,以台北市經 1.感謝貴單位提供寶貴
              意見        驗,連續型匝道最小間距標準略有不足,提                                      經驗,本次規範將列

                        出供本規範參考。                                                 入參考。
                      2.建議加強輔助車道設置標準。                                          2.本規範已加強輔助車

                      3.建議增加匝道進出方式限制方面的相關規範                                      道設置。
                        。                                                      3.建議配合法令及其他

                      4.建議規範中增加對路口交通管制設施、路權                                      相關規定,將此點列
                        車道配置等相關的規定。                                              入未來研究工作。

                      5.人行道設施部份建議立體設施可增加加設電 4.可於路口處進行車道
                        扶梯之規定。                                                   寬度縮減,增加左右

                      6.本規範談及市區道路的規劃及設計方面,建                                      轉專用道
                        議研究案名稱可改為『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 5.已於人行道該章中加

                        設計規範』。                                                   入。
                                                                               6.建議營建署參考(該

                                                                                 署已採納意見辦理名
                                                                                 稱更改)。


             發言人 羅委員孝賢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由於時間與經費限制,建議本規範可先引用 1.本研究同意此一觀點
              意見        國內相關研究成果,如無則再引用國外的數                                      。

                        據,經與專家學者取得共識溝通後予以應用 2.已增加文內之說明。
                        。遣詞用句則宜簡明扼要、謹慎。                                        3.專有名詞已加強校對

                      2.建議以簡單例子引導使用者從事設計工作。                                      工作。
                      3.專有名詞應先統一定義,並查明與現行法令 4.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對

                        規定是否一致。                                                  於規範之定位決定後
                      4.規範中提及新的觀念,並涉及交通管制設施                                      ,再決定是否置於規

                        ,於相關法令並無規定,是否可研提為未來                                      範內容或建議中。
                        修法之建議。


             發言人 朱委員憲政                                                         研究單位回覆



                                                        附錄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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