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9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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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鑽探工作非取 CBR試驗的取樣方 之參考項目。
法,建議再修正。
3.參考文獻之來源應註明,以免發生著作權法 3.已增加來源出處。
上的爭議。
發言人 台北市政府交通管制工程處洪副總工程師滄浪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快速道路與平面道路改善部份,以台北市經 1.感謝貴單位提供寶貴
意見 驗,連續型匝道最小間距標準略有不足,提 經驗,本次規範將列
出供本規範參考。 入參考。
2.建議加強輔助車道設置標準。 2.本規範已加強輔助車
3.建議增加匝道進出方式限制方面的相關規範 道設置。
。 3.建議配合法令及其他
4.建議規範中增加對路口交通管制設施、路權 相關規定,將此點列
車道配置等相關的規定。 入未來研究工作。
5.人行道設施部份建議立體設施可增加加設電 4.可於路口處進行車道
扶梯之規定。 寬度縮減,增加左右
6.本規範談及市區道路的規劃及設計方面,建 轉專用道
議研究案名稱可改為『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 5.已於人行道該章中加
設計規範』。 入。
6.建議營建署參考(該
署已採納意見辦理名
稱更改)。
發言人 羅委員孝賢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由於時間與經費限制,建議本規範可先引用 1.本研究同意此一觀點
意見 國內相關研究成果,如無則再引用國外的數 。
據,經與專家學者取得共識溝通後予以應用 2.已增加文內之說明。
。遣詞用句則宜簡明扼要、謹慎。 3.專有名詞已加強校對
2.建議以簡單例子引導使用者從事設計工作。 工作。
3.專有名詞應先統一定義,並查明與現行法令 4.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對
規定是否一致。 於規範之定位決定後
4.規範中提及新的觀念,並涉及交通管制設施 ,再決定是否置於規
,於相關法令並無規定,是否可研提為未來 範內容或建議中。
修法之建議。
發言人 朱委員憲政 研究單位回覆
附錄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