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8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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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否舉實例說明各都市市區道路所佔道路面                                      式,加於規範內容中
                        積比之數據,供設計參考。                                             。

                      4.期中報告第2-82頁,規劃車道容量為

                        1800PCU,係快速道路之標準,惟以個人經
                        驗,台北市市區道路係以號誌、流量管制,
                        建議於規範中可提供更多市區道路經驗值供

                        設計者參考。


             發言人 沈委員得縣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規範不必過於詳述,應賦與工程師較大的設 1.同意此一觀點。

              意見        計空間。                                                   2.增加新材料工法於規

                      2.建議於規範中加強新材料及新工法的說明。                                      範中。
                      3.本規範應整合台北市、高雄市的市區道路設 3.已加強相關規範之整

                        計規範,並與交通部、工程會的規範有區別                                      合。
                        ,相同處則概略引述。                                             4.已朝此一方向努力。

                      4.規範條文力求簡單扼要,必要時可輔以規範
                        解說。


             發言人 公路局王慶一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同一路權同時設置汽、機車混合車道,又設 1.外側設混合車道與機
              意見        置機車專用道,似乎不相容。                                            車專用道不相衝突,

                      2.輕軌電車應於新開發的地區設置之較為合宜                                      惟此混合車道寬度可
                        ,以台灣現行道路交通狀況而言,實行之似                                      因機車專用道之設置

                        乎有其困難性。                                                  而縮小。
                      3.快速道路多為60公尺以上,而市區道路最寬 2.輕軌適用性課題建議

                        多為40公尺,規範所陳述之內容似與現況有                                     相關單位研究之。
                        差異,再者車道寬建議設為3.5公尺,然現況 3.路型範例已修正以符

                        多為3.2公尺,甚至至3公尺,請再考量是否                                    合現況。路寬部分為
                        與現況相符。                                                   建議值3~3.5公尺。



             發言人 房委員性中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規範草稿第23章,鑽探工作係針對橋樑基樁 1.規範僅列鑽探工作之
              意見        、站房、收費站等重要設施,非針對路基土                                      建議方式,並無硬性

                        壤,宜審慎評估是否列入『路基工程』之章                                      規定。
                        節內,建議以刪除為宜。

                      2.部份條文說明宜重新修正,否則有誤導之嫌 2.此點列為新規範修訂


                                                        附錄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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