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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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6. 1 公共設施所需空間寬度舉例(單位:公尺)
類別 障礙物 佔據之寬度
燈桿 0.5
交通號誌桿、箱 0.25-0.45
消防栓 0.35
公 站名牌 0.5-0.6
停車收費亭 1.3
用 停車計時器 0.15
郵筒
設 電話亭 0.40
1.0
備 變電箱 0.95-1.5
垃圾箱 0.4
座椅 0.5
候車亭 1.5-2
景 路樹、植穴 1-1.5
物 花圃 1.5
商 票亭、書報攤 1.5-2
業 自動販賣機 1-1.5
使 廣告招牌 1-1.5
用 攤販 1.5-2
建 柱子 1-1.5
築 天橋、地下道出口 2.0-2.5
突 篷架 1.0-1.5
出
物
16.2.1公共設施帶寬度
公共設施帶宜設於道路路邊緣石與人行道間,設計時宜以該路段
所有公共設施最寬者為設計寬度之依據。其基本寬度建議為 1.5 公尺
,最小寬度不宜小於 0.8 公尺。必要時得將部分公共設施採立體方式
設計,以減低公共設施帶寬,如圖 16.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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