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 輔助交通安全設施 一、人行護欄 市區道路路側人行護欄佈設原則: 1.學校、商業區或住宅區附近道路,可基於防止車輛駛出路外設置 護欄。護欄應儘可能遠離車道,設置於被保護區域之邊緣,使護 欄本身對車輛之危害能降至最低。 2.最高速率限制大於 50 公里/小時之街道,可考慮以適當之防護設 施分隔行人與高速之車流。 二、執法空間 於道路易肇事地點、路口,警方常駐守檢查、執行交通管制 之地區,得設置交通警察員警執法空間。必要時可將部份公共設 施帶移作執法空間設計。 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