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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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它條件
符合下列標準者亦應考慮設置人行陸橋或地下道:
1.禁止行人跨越之主要道路,其路旁設有工廠、運動場、市場、
鐵公路車站及學校進出旅次多之場所。
2.經調查三年內因行人穿越道路,發生傷亡車禍五次以上,雖經
增設交通標誌或號誌,仍未能減少者。
14.7.2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之設置位置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設置位置應注意下列三項:
一、設置位置與既成之人行陸橋與地下道或與附近行人穿越道之距
離,除情況特殊外,不宜少於 200 公尺。
二、應設於行人流集中之處,其坡道或出入口應顧及行人使用之便
,並可連接供公眾出入之建築物內部。
三、其坡道或出入口須有標誌明確指示,並符合無障礙設施之要求
。
四、其出入口應考慮設置踏板或不同材質之標示帶,其寬度以 1.2
公尺為原則。
14.7.3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設計
一、人行陸橋與地下道之淨寬度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之淨寬度,依行人流量規定如表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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