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無障礙梯緣防護設施
1.不得使用旋轉梯,梯級踏面不得突出,且應加設防滑條,梯級
斜面不得大於 2 公分,並考量高低差之設置。梯級之終端 30
公分處應配合設置引導措施。
2.梯緣未臨接牆壁部分,應設置高出梯級踏面 5 公分防護緣;樓
梯底板至其直下方樓梯淨高未達 1.9 公分部分應加設防護欄。
四、地下道樓梯出入口
地下道樓梯出入口需設置警示帶,設置位置距梯級之終端
30 公分處,其寬度應與樓梯同寬,深度不得小於 60 公分,如
圖 14.12 所示。
圖 14.12 地下道樓梯出入口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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