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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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障礙梯緣防護設施



                      1.不得使用旋轉梯,梯級踏面不得突出,且應加設防滑條,梯級


                         斜面不得大於 2 公分,並考量高低差之設置。梯級之終端 30



                         公分處應配合設置引導措施。


                      2.梯緣未臨接牆壁部分,應設置高出梯級踏面 5  公分防護緣;樓



                         梯底板至其直下方樓梯淨高未達 1.9  公分部分應加設防護欄。


                   四、地下道樓梯出入口



                              地下道樓梯出入口需設置警示帶,設置位置距梯級之終端


                         30 公分處,其寬度應與樓梯同寬,深度不得小於 60 公分,如



                         圖 14.12 所示。
























                                          圖 14.12  地下道樓梯出入口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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