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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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道路與軌道運輸系統交叉設計




               8.4.1  道路與軌道運輸系統交叉型式


                        道路與軌道運輸系統之交叉型式,依表 8.1 之規定設置。但對於



                  輕軌運輸系統(輕軌電車)之設置,則可另行考慮。


                                         表 8. 1 道路與軌道運輸交叉型式



                                  道路分類                            道路與軌道系統交叉型式


                           快速道路、主要道路                                        立體交叉



                           次要道路、集散道路                                  以立體交叉為原則




               8.4.2  道路與軌道運輸系統平面交叉型式


                  一、平交道之交角不得小於 45 度。未設置警報器或遮斷器之平交道



                        ,其交角不得小於 60 度。


                  二、距平交道 30 公尺以內,縱坡度宜不大於 2.5%。趨近平交道路段



                        停車視距以內,上、下坡不得大於 4%。


                  三、平交道處道路線形宜平直,距平交道 30 公尺以內,避免設超高



                        及變化線形,應具安全設備。並依交通部與內政部合編公佈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辦理。




               8.4.3  道路與軌道運輸系統立體交叉設計


                        軌道路段部份之淨空依軌道運輸相關規章辦理。道路部份之視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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