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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第六章  人行道



                         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應設置人行道。但服務道路寬度 12 公尺以下,
                         且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其相關規定如下各
                         節。

               6.1 人行道淨寬



                         1.人行道淨寬係指人行道總寬扣除公共設施後可供行人通行之連續淨空間,以

                           2.5 公尺以上為宜,一般情況不得小於 1.5 公尺。但道路寬度 12 公尺以下者,
                           其淨寬不得小於 1.2 公尺,如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淨

                           寬不得小於 0.9 公尺。

                         2.人行道上原則不劃設機車停車格,有機車停車需求者,應優先採停車彎型式設

                           置。如於人行道上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且劃設後供人

                           行之淨寬不得小於 1.5 公尺。

               6.2 人行道坡度與淨高


                         1.人行道橫坡度最小 0.5%,最大 5%。如與鄰接地面仍有高差者,得以設置階梯
                           方式處理。
                         2.人行道縱坡度應配合道路縱坡度;無法配合者,得另行設計。一般縱坡度以
                           5%以下為宜,最大縱坡度不得大於 12%。

                         3.人行道上方淨高以 2.1 公尺以上為宜,且於通道側邊高度 0.6 至 2.1 公尺間不
                           得有 0.1 公尺之凸出物。

               6.3 橫越人行道之車行穿越道


                         1.穿越道係指巷道、停車場及公共場所等出入口提供車輛橫越人行道之通過,宜
                           考量維持人行道之平順、暢通,設置參考例如圖 6.3.1 至 6.3.3。
                         2.穿越道斜坡度不宜大於 10%,設置平臺時寬度以 1.2 公尺以上為宜,最小 0.9
                           公尺。















                                                     道路工程設計篇 6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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