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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5.2 腳踏自行車道鋪面
1.腳踏自行車道鋪面宜堅實平順,表面宜平整防滑。
2.腳踏自行車專用車道之鋪面宜與車道、人行道採用不同種類之材質、顏色以資
區別。
5.3 腳踏自行車道淨寬
1.腳踏自行車專用車道淨寬規定如下:
(1)允許單一腳踏自行車行駛之腳踏自行車專用車道,以 1.5 公尺以上為宜,
最小 1.2 公尺。
(2)允許雙向通行或二輛腳踏自行車並行之腳踏自行車專用車道,以 2.5 公尺
以上為宜,最小 2.0 公尺。
2.腳踏自行車專用道路淨寬規定如下:
(1)允許單一腳踏自行車行駛之腳踏自行車專用道路,以 2.0 公尺以上為宜,
最小 1.2 公尺。
(2)允許雙向通行或二輛腳踏自行車並行之腳踏自行車專用道路,以 3.0 公尺
以上為宜,最小 2.0 公尺。
3.腳踏自行車與行人共用道淨寬以 2.5 公尺以上為宜,最小 2.0 公尺,其設計不
得有礙行人通行,並提供足夠人行淨寬。
4.腳踏自行車與行人共用道路淨寬以 4.0 公尺以上為宜,最小 3.0 公尺,其設計
不得有礙行人通行,並提供足夠人行淨寬。
5.4 腳踏自行車道線形
依附於道路斷面之腳踏自行車專用車道及腳踏自行車與行人共用道,其線形與道
路相同;獨立設置之腳踏自行車專用道路及腳踏自行車與行人共用道路,其線形
規定如下:
1.設計速率:得依路段特性調整,分為 10~30 公里/小時。
2.平曲線最小半徑:按腳踏自行車行駛設計速率的不同,所需之平曲線最小半徑
如表 5.4.1 所示。
3.橫坡度:以 2%為宜,最小 0.5%。
4.超高率:最小超高率(e min)依橫坡度規定,最大超高率(e max)以 2%為宜,最大 3%。
5.最大縱坡度:以 5%以下為宜,如為橋梁、立體交叉處且受地形或其他特殊限
制者不得大於 8%。
6.縱坡限制長:縱坡度與縱坡長度限制參考表 5.4.2 所示。
7.安全淨高:不得小於 2.5 公尺。
8.連續性:經過橋梁、排水構造物與鐵道等銜接處,應考慮腳踏自行車道之連接,
道路工程設計篇 5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