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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2.高架道路與建築物之側向淨空
                           高架道路與建築物結構外緣線間之側向淨空, 在 主線結構不得小於 4.5 公尺,

                           在匝道結構不得小於 3 公尺。

               4.3.4 立體交叉之側車道寬度

                         立體交叉如需設置平面側車道時,其全寬度以大於 4.5 公尺為宜,不得小於 3.0

                         公尺,並應留設迴轉車道空間。

               4.3.5 交流道車道平衡、車道縮減及分匯流輔助車道

                         1.車道平衡

                           (1) 匯流後車道數宜大於或等於匯流前車道數之和減 1。
                           (2) 分流前之車道數宜等於分流後車道數之和減 1。
                           (3)車道平衡宜藉分匯流輔助車道之設置以達成,並宜兼顧基本車道數及路線
                               之連續性與一致性。

                         2.車道縮減
                           車道必須逐次縮減,不可同時縮減二車道以上。縮減之漸變率宜採用 V d/2 比
                           1。
                         3.分匯流輔助車道

                           分匯流輔助車道寬度宜同主線車道。路肩寬度不宜小於 0.25 公尺。

               4.3.6 匝道設計

                         1.設計速率

                           (1)匝道之設計速率為主線設計速率之 50%~80%,但視匝道型式,一般採用下
                               列規定:
                               a.環道設計速率不宜低於 40 公里/小時。
                               b.半直接式匝道設計速率不宜低於 50 公里/小時。

                               c.直接式匝道設計速率不宜低於 60 公里/小時。
                           (2)若因特殊條件不能達到上列標準時,必須佈設適當之服務道路或加減速車
                               道。
                         2.視距

                           匝道上之視距最小為停車視距,規定應依 3.2.1 節辦理。
                         3.縱坡度與豎曲線
                           (1)匝道之縱坡度依設計速率規定如表 4.3.3 所示。
                           (2)匝道之豎曲線規定應依 3.10 節辦理。

                         4.匝道之最小半徑、超高率、超高率漸變長度及緩和曲線長度宜和主線相同,平
                           面道路端匝道不得小於 4.2.5 節規定。匝道之複曲線規定應依 3.2.5 節辦理。



                                                     道路工程設計篇 4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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