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P. 66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2.高架道路與建築物之側向淨空
高架道路與建築物結構外緣線間之側向淨空, 在 主線結構不得小於 4.5 公尺,
在匝道結構不得小於 3 公尺。
4.3.4 立體交叉之側車道寬度
立體交叉如需設置平面側車道時,其全寬度以大於 4.5 公尺為宜,不得小於 3.0
公尺,並應留設迴轉車道空間。
4.3.5 交流道車道平衡、車道縮減及分匯流輔助車道
1.車道平衡
(1) 匯流後車道數宜大於或等於匯流前車道數之和減 1。
(2) 分流前之車道數宜等於分流後車道數之和減 1。
(3)車道平衡宜藉分匯流輔助車道之設置以達成,並宜兼顧基本車道數及路線
之連續性與一致性。
2.車道縮減
車道必須逐次縮減,不可同時縮減二車道以上。縮減之漸變率宜採用 V d/2 比
1。
3.分匯流輔助車道
分匯流輔助車道寬度宜同主線車道。路肩寬度不宜小於 0.25 公尺。
4.3.6 匝道設計
1.設計速率
(1)匝道之設計速率為主線設計速率之 50%~80%,但視匝道型式,一般採用下
列規定:
a.環道設計速率不宜低於 40 公里/小時。
b.半直接式匝道設計速率不宜低於 50 公里/小時。
c.直接式匝道設計速率不宜低於 60 公里/小時。
(2)若因特殊條件不能達到上列標準時,必須佈設適當之服務道路或加減速車
道。
2.視距
匝道上之視距最小為停車視距,規定應依 3.2.1 節辦理。
3.縱坡度與豎曲線
(1)匝道之縱坡度依設計速率規定如表 4.3.3 所示。
(2)匝道之豎曲線規定應依 3.10 節辦理。
4.匝道之最小半徑、超高率、超高率漸變長度及緩和曲線長度宜和主線相同,平
面道路端匝道不得小於 4.2.5 節規定。匝道之複曲線規定應依 3.2.5 節辦理。
道路工程設計篇 4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