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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5.汽車道寬度
(1)匝道最小全寬規定應依 4.2.5 節辦理。
(2)匝道每側路肩不得小於 0.25 公尺。
表 4.3.3 匝道縱坡度
設計速率 V d
25 30 40 50 60 70 80
(公里/小時)
最大縱坡度
(公里/小時) 10.0 9.5 9.0 8.5 8.0 7.0 6.0
(%)
4.3.7 匝道分匯流區
1.出口匝道(圖 4.3.1)
(1)減速長度
減速長度 DL 由匝道車道寬度等於主線車道寬度處起算,至減速長度終點可
達速率之對應點止,不得小於表 4.3.4 規定。
(2)平行式出口匝道,減速車道漸變段 DT 及平行段長 DP (車道漸變段終點至
鼻端距離),不得小於表 4.3.5 規定。
(3)直接式出口匝道,岔出長度 DS (車道漸變段起點至鼻端之總長) 不得小於
表 4.3.6 規定。
(4)鼻端處緩衝區鋪面漸縮長度 DZ=0.3CV r
C 為主線或匝道之鼻端退縮距離,宜大於路肩寬度,特殊情形得免設。
V r 為主線或匝道在鼻端處之低流量平均行駛速率。
(5)雙車道出口匝道分流區應加設平行車道以維持車道平衡。平行車道標準長
度同平行式出口匝道平行段長度 DP。
2.入口匝道(圖 4.3.2)
(1)入口匝道之加速長度 AL、入口前加速長度 BL、匯入操作長度 ML 及平行式
入口匝道之加速車道漸變段 AT,不得小於表 4.3.7 規定。
(2)加速長度 AL 由加速長度起點可達速率之對應點起算,至匯入操作區之終點
為止。
(3)入口前加速長度 BL 由加速長度起點可達速率之對應點起算,至匯入操作區
之起點為止。
(4)匯入操作區之起點為匝道內側邊緣距主線邊緣 0.6 公尺處。匯入操作區之
終點為匝道外側邊緣距主線邊緣 2.1 公尺處。
(5)雙車道入口匝道匯流區,應加設平行車道以維持車道平衡。平行車道標準
長度同入口匝道匯入長度 ML。
3.加減速長度之坡度修正係數
道路工程設計篇 4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