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P. 63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轉向車道包括平面交叉口需停等之左、右轉車道,及不需停等直接銜接轉向彎道
                         之加、減速車道。

                         1.轉向車道寬度
                           (1)轉向車道宜與直行車道同寬度,不得小於 2.8 公尺。需停等之轉向車道,
                               得不設緣石淨距及路肩。
                           (2)減速車道之長度及寬度漸變比例規定如表 4.2.6 所示。

                         2.轉向車道長度應考量車道配置、轉向交通量及號誌時相等因素,綜合評估後設
                           置。


                                         表 4.2.6  減速車道長度及寬度漸變比例
                     設  計  速  率 V d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公里/小時)


                         長寬比例            3:1     4:1     6:1      8:1     10:1  12:1  14:1  15:1




               4.2.7 中央分隔帶開口


                         1.除寬度 8 公尺以上之橫交道路、有行人穿越需求、備有救護車之醫院大門口、
                           消防隊等外,原則上中央分隔帶不設開口。專供汽車迴轉及慢車穿越者,其間
                           距不宜小於 300 公尺。

                         2.分隔帶開口,供車輛穿越者應依交通量及設計車輛行駛軌跡,比照交叉路口設
                           計,其側向淨距宜保持 0.25 公尺以上。
                         3.分隔帶開口,供車輛迴轉者應符合設置轉向車道或交叉路口之規定,但供緊急

                           車輛迴轉之開口不在此限,惟需設置必要之管制設施。
                         4.分隔帶開口之最小長度,不得小於橫交道路全寬(不含人行道)且不小於行車道
                           加 2.5 公尺,亦不得小於 12.5 公尺。專供車輛迴轉之分隔帶開口,不受此限。
                         5.專供人行之開口,應有適當之交通管制設施。


               4.2.8 環形交叉設計

                         1.環形交叉之設計速率規定如表 4.2.7 所示。
                         2.在環道內之縱坡度,不宜超過 3%,最大不得超過 5%。

                         3.環形交叉之交織距離依交織路段交通量而定,最小交織距離規定如表 4.2.8 所
                           示。
                         4.環形交叉處車道之超高不宜大於 4%,橫坡差規定如表 4.2.9 所示。
                         5.環形交叉處之最小半徑規定如表 4.2.10 所示。



                                                     道路工程設計篇 4 - 6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