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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轉向車道包括平面交叉口需停等之左、右轉車道,及不需停等直接銜接轉向彎道
之加、減速車道。
1.轉向車道寬度
(1)轉向車道宜與直行車道同寬度,不得小於 2.8 公尺。需停等之轉向車道,
得不設緣石淨距及路肩。
(2)減速車道之長度及寬度漸變比例規定如表 4.2.6 所示。
2.轉向車道長度應考量車道配置、轉向交通量及號誌時相等因素,綜合評估後設
置。
表 4.2.6 減速車道長度及寬度漸變比例
設 計 速 率 V d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公里/小時)
長寬比例 3:1 4:1 6:1 8:1 10:1 12:1 14:1 15:1
4.2.7 中央分隔帶開口
1.除寬度 8 公尺以上之橫交道路、有行人穿越需求、備有救護車之醫院大門口、
消防隊等外,原則上中央分隔帶不設開口。專供汽車迴轉及慢車穿越者,其間
距不宜小於 300 公尺。
2.分隔帶開口,供車輛穿越者應依交通量及設計車輛行駛軌跡,比照交叉路口設
計,其側向淨距宜保持 0.25 公尺以上。
3.分隔帶開口,供車輛迴轉者應符合設置轉向車道或交叉路口之規定,但供緊急
車輛迴轉之開口不在此限,惟需設置必要之管制設施。
4.分隔帶開口之最小長度,不得小於橫交道路全寬(不含人行道)且不小於行車道
加 2.5 公尺,亦不得小於 12.5 公尺。專供車輛迴轉之分隔帶開口,不受此限。
5.專供人行之開口,應有適當之交通管制設施。
4.2.8 環形交叉設計
1.環形交叉之設計速率規定如表 4.2.7 所示。
2.在環道內之縱坡度,不宜超過 3%,最大不得超過 5%。
3.環形交叉之交織距離依交織路段交通量而定,最小交織距離規定如表 4.2.8 所
示。
4.環形交叉處車道之超高不宜大於 4%,橫坡差規定如表 4.2.9 所示。
5.環形交叉處之最小半徑規定如表 4.2.10 所示。
道路工程設計篇 4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