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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表 4.8-4  照明設施設計建議表

               設計
               因子            設計考量因素                      設計建議
                      ˙ 照明設施設置位置不得妨 ˙ 建議照明設施可設於鄰接
                         礙行人通行                     綠帶、退縮設施帶等不影響
                      ˙ 燈柱、基座不得侵入人行道               人行的位置
               照明        設計通行淨寬                 ˙ 照明設施避免過於接近大
               設施
               位置     ˙ 人行道照明設施位置應避                型喬木,以免燈光被樹葉所
                         免干擾鄰近建築使用,特別              遮蔽
                         是避免對住宅區夜間休息
                         造成干擾
                      ˙ 照明設施高度應使受照區 ˙ 建議人行道柱形燈具高度
               照明        照度均齊度提高                   在 4.0 公尺~4.5 公尺,矮
               設施
               高度     ˙ 以照明目的設定合理之燈                形燈具則在 0.75 公尺~
                         具高度                       1.0 公尺
               照明     ˙ 柱形燈具與喬木列於同一 ˙ 柱形燈具間距宜考慮燈具
               設施        直線上,建議每兩株喬木之              之配光曲線,建議間距為
               間距        間距,設置一燈具                  12 公尺~16 公尺
                      ˙ 採用高照明效率之燈具              ˙ 建議燈具平均壽命不低於
                      ˙ 依據環境色調、活動性質、               8000 小時
                         土地使用等因素,選定光源 ˙ 建議商業區或主要幹道採
                         色溫                        用高演色性 70~80 之燈具
                      ˙ 照明設施高度愈接近使用                ,其他地區為 50~60
               照明
               設施        者活動高度,應有防撞、防 ˙ 燈具配光曲線宜配合人行
                         破壞設計
                                                   道空間形式,避免過多光度
               材料     ˙ 照明設施能源可考慮部份                分佈於非人行範圍,以提高
               選擇
                         採用再生能源                    燈具使用效率
                                                ˙ 柱形燈具宜設置反射罩,避
                                                   免光線全面漫射,造成能源
                                                   浪費
                                                ˙ 燈具宜設有防眩光設計
                      ˙ 建議燈具可與其他附屬設 ˙ 活動式廣告或其他設施附
               照明        施整合設計包括:資訊標誌              掛於燈柱上,應預留固定配
               設施        系統、垃圾箱等                   件
               附屬
               設施     ˙ 附屬設施可與燈具主體一
                         體設計
                      ˙ 依不同的人行道使用訂定 ˙ 建議住宅區人行道照度為
                         合理的照度值                    3~5Lux,一般道路人行道
                      ˙ 依照明表現功能訂定合理                照度為 5~10Lux,商業區
                         的照度值                      或主要幹道人行道照度為
                                                   10Lux,犯罪率高或安全性
                                                   需加強的地區,照度可依需
                                                   要增加
                                                ˙ 建議人行道照明之夜間平
               照明                                  均照度應以 5Lux~15Lux
               設施                                  為原則
               照度                               ˙ 避免燈具全面性漫射造成
                                                   光污染
                                                ˙ 避免人行路徑中照度差過
                                                   大,使行人眼睛不適。建議
                                                   一般人行幹道或商業區均
                                                   齊度在 0.25~0.33 間,住
                                                   宅區為 0.167。
                                                ˙ 建議燈具的採用應考量其
                                                   演色性
                      ˙ 公共區域燈具應有自動啟 ˙ 地區照明燈具應以規格化
                         閉設計,如:以日光感應器              、模具化設計為原則
                         控制啟閉                   ˙ 燈具宜做防塵設計,並有定
               照明     ˙ 燈具應選容易拆換、單元組               期的清洗計畫,以免因空氣
               設施
               維護        合、備品易取得者                  污染,降低燈具發光效率
                      ˙ 建議燈具的維護更新,應以
                         整區一齊更新為原則,以確
                         保發光效率
               資料來源:本手冊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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