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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表 4.8-4 照明設施設計建議表
設計
因子 設計考量因素 設計建議
˙ 照明設施設置位置不得妨 ˙ 建議照明設施可設於鄰接
礙行人通行 綠帶、退縮設施帶等不影響
˙ 燈柱、基座不得侵入人行道 人行的位置
照明 設計通行淨寬 ˙ 照明設施避免過於接近大
設施
位置 ˙ 人行道照明設施位置應避 型喬木,以免燈光被樹葉所
免干擾鄰近建築使用,特別 遮蔽
是避免對住宅區夜間休息
造成干擾
˙ 照明設施高度應使受照區 ˙ 建議人行道柱形燈具高度
照明 照度均齊度提高 在 4.0 公尺~4.5 公尺,矮
設施
高度 ˙ 以照明目的設定合理之燈 形燈具則在 0.75 公尺~
具高度 1.0 公尺
照明 ˙ 柱形燈具與喬木列於同一 ˙ 柱形燈具間距宜考慮燈具
設施 直線上,建議每兩株喬木之 之配光曲線,建議間距為
間距 間距,設置一燈具 12 公尺~16 公尺
˙ 採用高照明效率之燈具 ˙ 建議燈具平均壽命不低於
˙ 依據環境色調、活動性質、 8000 小時
土地使用等因素,選定光源 ˙ 建議商業區或主要幹道採
色溫 用高演色性 70~80 之燈具
˙ 照明設施高度愈接近使用 ,其他地區為 50~60
照明
設施 者活動高度,應有防撞、防 ˙ 燈具配光曲線宜配合人行
破壞設計
道空間形式,避免過多光度
材料 ˙ 照明設施能源可考慮部份 分佈於非人行範圍,以提高
選擇
採用再生能源 燈具使用效率
˙ 柱形燈具宜設置反射罩,避
免光線全面漫射,造成能源
浪費
˙ 燈具宜設有防眩光設計
˙ 建議燈具可與其他附屬設 ˙ 活動式廣告或其他設施附
照明 施整合設計包括:資訊標誌 掛於燈柱上,應預留固定配
設施 系統、垃圾箱等 件
附屬
設施 ˙ 附屬設施可與燈具主體一
體設計
˙ 依不同的人行道使用訂定 ˙ 建議住宅區人行道照度為
合理的照度值 3~5Lux,一般道路人行道
˙ 依照明表現功能訂定合理 照度為 5~10Lux,商業區
的照度值 或主要幹道人行道照度為
10Lux,犯罪率高或安全性
需加強的地區,照度可依需
要增加
˙ 建議人行道照明之夜間平
照明 均照度應以 5Lux~15Lux
設施 為原則
照度 ˙ 避免燈具全面性漫射造成
光污染
˙ 避免人行路徑中照度差過
大,使行人眼睛不適。建議
一般人行幹道或商業區均
齊度在 0.25~0.33 間,住
宅區為 0.167。
˙ 建議燈具的採用應考量其
演色性
˙ 公共區域燈具應有自動啟 ˙ 地區照明燈具應以規格化
閉設計,如:以日光感應器 、模具化設計為原則
控制啟閉 ˙ 燈具宜做防塵設計,並有定
照明 ˙ 燈具應選容易拆換、單元組 期的清洗計畫,以免因空氣
設施
維護 合、備品易取得者 污染,降低燈具發光效率
˙ 建議燈具的維護更新,應以
整區一齊更新為原則,以確
保發光效率
資料來源:本手冊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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