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 1.第23.7節機車專用道,建議文字修正為『橋 1.遵照辦理。 意見 樑上之機車專用道以採用『緣石等』實體分 2.遵照辦理。 隔為宜』,以符實際設計上之作法。 2.第19.6節地下排水之『二、道路...』,建議 文字修正為『二、地下水位足以影響道路路 基強度者』。 附錄 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