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5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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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之輕軌軌道柵欄)之圖示意義及相關文字
內容不易明瞭,建議再予以說明。
發言人 交通部高鐵局曾工程司平寬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本規範中列出輕軌運輸系統尺寸等,至未納 1.本規範之範圍值僅為
意見 入規範中的部份應如何因應? 參考值,設計時得依
2.於本規範中僅列舉部份輕軌運輸系統標誌標 實際需求予以調整。
線,有些圖示意義不易明瞭,且其適法性及 2.採納意見並修改之。
周延性是否恰當。
發言人 台北市政府交通局交工處黃工程司莉雅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依90.6.1新修正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 1.可使之配合,但必要
意見 規定現行道路有劃設車道線或分向線者,速 時可透過交通工程手
限為50公里,否則為30公里,建議如依本規 法降低其行駛速限。
範巷道劃設車道時與上述條文如何競合。 建議未來修法時可進
2.第10.5.2節規定機車停等區最小深度為2.5公 一步討論。
尺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 2.本規範深度規定已更
4~7公尺)似不符,建議再比對修正。 改為2.5~6.5公尺,較
交通標誌設置規定有
彈性,可供設計者參
考之用。
發言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一科丁工程司仲仁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第6-13頁凹型豎曲線公式中,是否有S值, 1.遵照辦理。
意見 建請再查明。 2.遵照辦理。
2.表19.3『溝管渠粗糙係數表』,建議將 FRP 3.本段文字因不適用已
管之粗糙係數納入。 予以刪除。
3.建請查明第22-30頁『三、不穩定路基CBR
值低於20%』數字之正確性。
發言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工處陳工程司家邦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第22-30頁『三、不穩定路基…』,應為『 1.本段文字因不適用已
意見 在路面下5公尺內有『泥』炭土之坑窩者。 予以刪除。
請修正文字。 2.遵照辦理。
2.第22.5節,AC-10、AC-20、AC-40及AC-80 3.遵照辦理更正之。
應為『瀝青』之分類。
附錄 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