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4 -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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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7.17『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規範之研究』初稿
【中央級政府及北區縣市政府】審查意見
發言人 交通部路政司鐵路工程科楊工程司淑芳 研究單位回覆
發言 1.第12章所撰軌道運輸相關數值規定,建議放 1.本規範之範圍值僅為
意見 寬範圍,以保持彈性。有關輕軌車輛之幾何 參考值,設計時得依
設計、規範,建議可參考經濟部工業局軌道 實際需求予以調整。
車輛工業推動小組與中華軌道協會共同推動 2.遵照辦理統一定義為
之『國內製造輕軌車輛系統』相關成果。 『輕軌電車』。
2.本規範所述名詞宜統一。例如:『輕軌電車 3.考量輕軌運輸系統車
』與『輕軌運輸車輛』。 道有時只有部分為專
3.第12.1節第四行建議文字修正為『當輕軌運 有路權,故修改為『
輸系統車道採用『全線』專有路權時與一般 當輕軌運輸系統車道
捷運系統相同,故在此不予規範』。 採用立體分隔之「專
4.第12.2.1節有關輕軌運輸系統定義,建議文 有路權」時與一般捷
字修正為『一種兼具公車與鐵路列車特性的 運系統相同,故不納
運輸工具,其運量介於公車與捷運系統之間 入本規範之範圍。』
,且可以得較短的煞車距離,故稱之為輕軌 4.同意加入。
運輸』。 5.該段文字已加以修改
5.建議第12.2.2節加入『上述 A型路權之輕軌 。
運輸系統通稱為輕軌捷運系統,一般捷運系 6.可採用其它型式之護
統相同,故在此不予規範,以下各節僅就 B 欄。已修改為6.4公尺
型及 C型路權之輕軌運輸系統分別詳細規範 。
』等文字。 7.此處易造成誤導,建
6.第12.3.2節,以最大車廂寬2.65公尺、車道寬 議刪除,可納入未來
度訂為單向 3.5公尺、雙向 7.0公尺,若採 後續之研究。
用實體隔離設施(如紐澤西護欄)之情況, 8.遵照辦理。
此車道寬度是否仍足夠?圖12.3若以最大車 9.遵照辦理。
廂寬2.65公尺計算,標示之最小車道寬6公尺
(應為6.4公尺)似顯不足?
7.第12-20頁圖12.24,禁止行人穿越停站輕軌
運輸車輛標誌之意義為何?並請考量是否B
型及C型路權情況均應設立?
8.第12.6.2節之 1『預先警告標線』建議於無
柵門式交叉路口亦請考量其設置之必要性。
9.部份輕軌運輸系統標誌(如圖12.22及第12.7
附錄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