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市區道路設計速率,應依道路功能分類、地形分區定之,並符合下表規定。但因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可者,得為必要之調整:
地形分區 |
道路功能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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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速率 (公里/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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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道路 | 主要道路 | 次要道路 | 服務道路 | |
平 原 區 |
六十至一百 |
五十至八十 |
四十至七十 |
二十至五十 |
丘 陵 區 |
六十至八十 |
五十至七十 |
四十至六十 |
二十至四十 |
山 嶺 區 |
五十至六十 |
四十至五十 |
三十至四十 |
二十至三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