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快速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以匝道或立體交叉方式與其他市區道路銜接。但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採平面相交,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 。 雙向車道間應以實體分隔,各方向應為二車道以上。 不得與鐵路或軌道運輸設施平面交叉。 快速道路二側鄰接平行道路時,應採實體分隔或立體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