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內政部110.8.11台內營字第1100813059號令修正第二、五、六、七、十一、十二、十六、二十一條條文 [110.08修正對照表]。
內政部98.4.15台內營字第0980802542號令修正第二、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八條條文 [98.04修正對照表]。
內政部94.12.8台內營字第0940087274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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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0.8.11台內營字第1100813059號令修正第二、五、六、七、十一、十二、十六、二十一條條文 [110.08修正對照表]。
內政部98.4.15台內營字第0980802542號令修正第二、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八條條文 [98.04修正對照表]。
內政部94.12.8台內營字第0940087274號令訂定。
快速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刪除)
服務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規劃設計,視實際需要辦理下列調查及分析:
市區道路設計速率,應依道路功能分類、地形分區定之,並符合下表規定。但因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可者,得為必要之調整:
地形分區 |
道路功能分類 |
|||
設計速率 (公里/小時) |
||||
快速道路 | 主要道路 | 次要道路 | 服務道路 | |
平 原 區 |
六十至一百 |
五十至八十 |
四十至七十 |
二十至五十 |
丘 陵 區 |
六十至八十 |
五十至七十 |
四十至六十 |
二十至四十 |
山 嶺 區 |
五十至六十 |
四十至五十 |
三十至四十 |
二十至三十 |
市區道路線形設計規定如下:
市區道路車道寬度規定如下:
市區道路路邊停車設計規定如下:
市區道路平面交叉設計規定如下:
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設計規定如下: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規定如下:
市區道路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設計規定如下:
各該主管機關為確保行人及腳踏自行車行走之安全,得視需要於服務道路通過之商業區、住宅區、文教區及認有必要之區域,設置為交通寧靜區或行人徒步區。
市區道路公共設施帶設計規定如下:
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如下:
市區道路景觀設計規定如下:
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規定如下:
市區道路標誌、標線及號誌設施規定如下:
市區道路照明設施設計規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區道路得不適用本標準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