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為營造都市友善安全環境,應留設人行道。 道路設計須重視景觀、力求美化,應留設公共設施帶。 依運輸特性、道路實質條件等需要,設置車道。 與其他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應設置號誌實施管制;與服務道路平面交叉時,不得穿越中央分隔或快慢分隔設施。但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採平面交叉路口,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