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標準(1100811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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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規定如下:
                     一、依車流導引、行車安全及保護行人之需要設計之。
                     二、分隔帶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尺;設置公共設施者,寬度不得小於零點八公尺。
                     三、槽化島面積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

                     第 26 條

                     市區道路標誌、標線及號誌設施規定如下:
                     一、快速道路及主要道路配合地區交通管理或智慧型運輸系統之需要,設置或留設必要
                          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相關設施或空間。
                     二、市區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系統配合交通特性與管理整體規劃設置,並定期整體
                          檢討改善。

                     第 27 條

                     市區道路照明設施設計規定如下:
                     一、依道路功能分類、二側土地使用及行人使用需求,分別計算照度。
                     二、同一路段照明設施應求一致,並配合街道傢俱設施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 2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區道路得不適用本標準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一、金門縣、連江縣所轄之市區道路。
                     二、既有市區道路之改善、拓寬、修護或養護,經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
                     三、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第 29 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0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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