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標準(1100811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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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路邊停車設計規定如下:
                     一、道路有停車需求且路肩寬度超過二公尺者,得優先採停車格劃設,並不得於行車必
                          要空間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二、道路之交通服務水準達 E  級以下之路段,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三、道路縱向坡度大於百分之七時,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四、劃設路邊停車格位時,應依停車場法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辦理
                          ,視停車需求配置汽車、機車或腳踏自行車停車格位。
                     五、路邊停車得以停車彎型式設置於公共設施帶內。
                     第 13 條

                     市區道路平面交叉設計規定如下:

                     一、主要道路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交角不得小於六十度。
                     二、左轉、右轉專用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七公尺。
                     三、平面交叉之管制以交通工程設施或交通管制措施辦理。
                     第 14 條

                     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設計規定如下:

                     一、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與建築物結構外緣線間之側向淨距,在高架結構不得小於四
                          點五公尺,在匝道結構不得小於三公尺。
                     二、立體交叉處道路淨高不得小於四點六公尺;限制車種通行者,淨高不得小於最大可
                                通行車輛高度加零點五公尺,並應設置限高架或警告設施。

                     三、設置平面側車道時,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並應留設迴轉車道空間。

                     第 15 條

                     市區道路鋪面設計規定如下:
                     一、依行人或車輛之使用舒適性、鋪面品質維護管理需要,分別採用柔性、剛性或其他
                          種類鋪面設計。
                     二、道路鋪面厚度依交通量、道路設計使用年限及路基土壤狀況決定。
                     三、車道鋪面得採用環保再生材料,人行道鋪面得採用透水性材料。

                     第 16 條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規定如下:
                     一、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道路寬度
                          十二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如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
                     關同意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二、人行道允許腳踏自行車通行者,其設計不得有礙行人通行。
                     三、縱向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二,並應配合道路縱向坡度。但無法配合者,得另行設
                          計。橫向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四、人行道之通行空間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
                     五、人行道緣石高度不得大於零點一五公尺,如為車流導引者,不得大於零點二公尺。
                          與行人穿越道銜接處或地形變化處,得採斜坡方式處理。

                     六、人行道上原則不劃設機車停車格,有機車停車需求者,應優先採停車彎型式設置。
                       如於人行道上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且劃設後供人行之淨寬
                       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第 17 條
                     市區道路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設計規定如下:
                     一、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通道空間及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其出入口設置
                          於人行道上者,設置後人行道寬度應符合前條第一款最小淨寬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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