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標準(1100811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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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改善行人通行空間,道路應留設人行道。但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下,且路旁設有
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置。
二、依都市發展、運輸特性及道路實際需要,設置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
三、市中心區及密集住宅區之服務道路,配合行車需要規劃為單行道。
第 8 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規劃設計,視實際需要辦理下列調查及分析:
一、地形、地質調查及分析。
二、土地使用調查及分析。
三、交通特性調查及交通量預測分析。
四、公共設施調查及分析。
五、其他經該管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第 9 條
市區道路設計速率,應依道路功能分類、地形分區定之,並符合下表規定。但因現地地
形變化特殊,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可者,得為必要之調整:
┌――――――┬―――――┬―――――┬―――――┬―――――┐
│道路功能分類│快速道路 │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服務道路 │
│設計速率(公│ │ │ │ │
│里/小時)地│ │ │ │ │
│形分區 │ │ │ │ │
├──────┼─────┼─────┼─────┼─────┤
│平原區 │六十至一百│五十至八十│四十至七十│二十至五十│
├──────┼─────┼─────┼─────┼─────┤
│丘陵區 │六十至八十│五十至七十│四十至六十│二十至四十│
├──────┼─────┼─────┼─────┼─────┤
│山嶺區 │五十至六十│四十至五十│三十至四十│二十至三十│
└──────┴─────┴─────┴─────┴─────┘
第 10 條
市區道路線形設計規定如下:
一、平面線形設計應與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圖說相互配合。
二、平面線形之平曲線最小半徑應依設計速率訂定。
三、車道縱向坡度應配合現地地形變化及設計速率訂定。
四、車道橫向坡度於直線段時不得大於百分之四;最大超高於曲線段時,不得大於百分
之八。
第 11 條
市區道路車道寬度規定如下:
一、供汽車行駛之車道寬度依設計速率訂定,於快速道路者,不得小於三點二五公尺
;於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者,不得小於三公尺;於服務道路者,不得小於二點八公
尺。
二、機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三、腳踏自行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
四、公車專用道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五、慢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但道路寬度不足者,慢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
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