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標準(1100811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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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行天橋上方及人行地下道內部空間之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
三、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出入口為斜坡式坡道者,其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二。
四、人行坡道、階梯處,應設置扶手,並施作防滑處理。
第 18 條
各該主管機關為確保行人及腳踏自行車行走之安全,得視需要於服務道路通過之商業
區 、住宅區、文教區及認有必要之區域,設置為交通寧靜區或行人徒步區。
第 19 條
市區道路公共設施帶設計規定如下:
一、公共設施帶寬度依該路段設置之公共設施及植栽最寬者決定之。
二、依植栽、路燈及街道傢俱之需要留設配置空間。
三、公共設施帶得提供為交通、消防及管線設施物佈設使用。
第 20 條
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如下:
一、無障礙通行空間採連續性設計,且不得設置妨礙行人通行之障礙物。
二、無障礙通行空間設置坡道者,坡道斜率不得大於一比十二;坡道淨寬不得小於零點
九公尺。
三、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出入口及路面高低差變化位置,應設置警示帶。
四、無障礙通行空間於交叉路口連接行人穿越道時,應與路面齊平或設置坡道。
第 21 條
市區道路景觀設計規定如下:
一、依當地生態環境、土地使用機能及道路使用功能等需要,塑造當地景觀特色。
二、街道傢俱設施採整合簡化及容易維護管理方式設計。
三、道路植栽配置不得妨礙行車視線及行車安全。
四、植穴尺寸依植栽種類配置,並應儘量採連續性帶狀方式設計;喬木植穴面積應為一
點五平方公尺以上,並應考量喬木開展空間。
第 22 條
市區道路橋梁設計規定如下:
一、橋梁之車道應配合橋梁二端平面車道配置佈設。
二、在橋梁結構安全無虞下,應精簡量體、造型與周邊環境景觀協調。
第 23 條
市區道路之隧道設計規定如下:
一、隧道橫斷面淨寬,設置單車道者不得小於五公尺;設置雙車道者,不得小於七公尺
;維護步道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七公尺。
二、隧道內車道垂直淨高,不得小於四點六公尺;限制車種通行者,淨高不得小於最大
可通行車輛高度加零點五公尺,並應設置限高架及警告設施。
三、依需要配置排水、通風、照明、交通監控及安全附屬設施。
第 24 條
市區道路排水設計規定如下:
一、市區道路新築或拓寬時,已有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參照其規劃為之。無雨水
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依據道路集水面積範圍內所需容納之排水量,設計適當排水
設施。
二、採重力式排水。但受地形高程限制者,得依需要設置抽水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