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標準(1100811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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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11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車道:指以標線或實體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空間。
                     二、人行道:指專供行人通行之道路空間、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三、公共設施帶:指在人行道或分隔島範圍內設置公共設施及植栽之空間。
                     四、交通寧靜區:指劃定某線道路或部分路段禁止按鳴喇叭或限制車行速率,並設置車
                          輛減速設施之地區。
                     五、快速道路:指出入口施以完全或部分管制,供穿越都市之通過性交通及都市內通過
                          性交通之主要幹線道路。
                     六、主要道路:指都市內之省道、市道、縣道、區道及鄉道或連接鄰近市(鄉、鎮、區
                          )間之主要幹線道路。

                     七、次要道路:指都市內聯絡主要道路與服務道路之次要幹線道路。
                     八、服務道路:指提供都市內社區人車出入或至次要道路之聯絡道路。

                     第 3 條

                     市區道路依其功能分為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等四類,並建立市區
                     道路路網系統。
                     第 4 條

                     快速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一、以匝道或立體交叉方式與其他市區道路銜接。但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與主要
                          道路或次要道路採平面相交,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
                     二、雙向車道間應以實體分隔,各方向應為二車道以上。
                     三、不得與鐵路或軌道運輸設施平面交叉。
                     四、快速道路二側鄰接平行道路時,應採實體分隔或立體分離。

                     第 5 條

                     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一、為營造都市友善安全環境,應留設人行道。
                     二、道路設計須重視景觀、力求美化,應留設公共設施帶。
                     三、依運輸特性、道路實質條件等需要,設置車道。
                     四、與其他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應設置號誌實施管制;與服務道路平面交叉
                          時,不得穿越中央分隔或快慢分隔設施。但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採平面交叉
                          路口,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服務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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