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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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第一篇   總 則




               1.法源依據

                         本規範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29 條規定訂定之。

               2.規範內容


                         本規範內容依市區道路規劃設計作業之需要,分總則、道路設計及道路附屬工程
                         設計等三篇。


               3.適用範圍

                         本規範之適用範圍為所有市區道路。但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另有特別規定
                         者,得依其規定。

                         市區道路包括:
                         (1)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
                         (2)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以外所有道路。
                         (3)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分之規定:

                         (1)金門縣、連江縣所轄之市區道路。
                         (2)既有市區道路之改善、拓寬、修護或養護,經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
                         (3)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4.道路功能分類


                         市區道路依其功能分為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等四類,並建
                         立市區道路路網系統。
                         (1)快速道路:指出入口施以完全或部分管制,供穿越都市之通過性交通及都市

                            內通過性交通之主要幹線道路。
                         (2)主要道路:指都市內之省道、市道、縣道、區道及鄉道或連接鄰近市(鄉、
                            鎮、區)間之主要幹線道路。

                         (3)次要道路:指都市內聯絡主要道路與服務道路之次要幹線道路。
                         (4)服務道路:指提供都市內社區人車出入或至次要道路之聯絡道路。

               5.設計速率

                         市區道路設計速率,應依道路功能分類、地形分區定之,並符合表 5.1 之規定。

                         但因順應現地地形地勢之變化,經該管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得為必要之調整。




                                                         總則篇-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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