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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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第一篇 總 則
1.法源依據
本規範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29 條規定訂定之。
2.規範內容
本規範內容依市區道路規劃設計作業之需要,分總則、道路設計及道路附屬工程
設計等三篇。
3.適用範圍
本規範之適用範圍為所有市區道路。但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另有特別規定
者,得依其規定。
市區道路包括:
(1)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
(2)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以外所有道路。
(3)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分之規定:
(1)金門縣、連江縣所轄之市區道路。
(2)既有市區道路之改善、拓寬、修護或養護,經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
(3)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4.道路功能分類
市區道路依其功能分為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等四類,並建
立市區道路路網系統。
(1)快速道路:指出入口施以完全或部分管制,供穿越都市之通過性交通及都市
內通過性交通之主要幹線道路。
(2)主要道路:指都市內之省道、市道、縣道、區道及鄉道或連接鄰近市(鄉、
鎮、區)間之主要幹線道路。
(3)次要道路:指都市內聯絡主要道路與服務道路之次要幹線道路。
(4)服務道路:指提供都市內社區人車出入或至次要道路之聯絡道路。
5.設計速率
市區道路設計速率,應依道路功能分類、地形分區定之,並符合表 5.1 之規定。
但因順應現地地形地勢之變化,經該管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得為必要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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