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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4.11  公共設施

                   市區道路之人行道除服務行人通行外,亦作為放置各
              種公共設施(路燈燈桿、交通號誌桿、停車計時器、消防
              栓、變電箱、…等)之用地,設置位置若未規劃完善將影
              響行人之活動空間。因此於規劃道路橫斷面時需考慮公共
              設施帶寬度將其獨立出來,並考慮高度、間隔、排列方式
              及維修空間,以不佔用行人空間及不阻擋行人之行進路線
              為原則,詳表 4.11-1。


                          表 4.11-1  公共設施設置建議表


              項  目           設 計 建 議                   相 關 尺 寸
               路燈  ˙ 可與指示牌做共桿設計                 ˙ 基座尺寸:0.5×0.5 公尺
               燈桿
               交通  ˙ 應避開行人動線範圍                  ˙ 設置於距路緣石 50~200
              號誌桿  ˙ 牌面不得懸挑至車道部份                   公分之設施帶內
                及     ˙ 考慮相鄰植栽造成的遮蔽  ˙ 交通號誌控制箱的標準尺
              控制箱                                  寸 W×D×H=0.5×0.43×
                                                   1.06 公尺
               停車  ˙ 應維持步行空間所需之最 ˙ 一般設置於距路緣石 40~
              計時器        小寬度                       50 公分
                      ˙ 為減少桿件數量,相鄰停車 ˙ 不足 1.5 公尺之人行道,設
                         位儘量採用雙座共桿                 置於距路緣石 30~40 公分
                                                   。
              消防栓  ˙ 儘可能改成平面化或與鄰 ˙ 消防栓露出地面,以 40~
                         近建築物結合                    100 公分為限
                      ˙ 應依據〝消防法令輯要〞中 ˙ 消防栓標誌支柱露出地面
                         規定辦理                      高度 250 公分,標誌板直徑
                                                   60 公分
                                                ˙ 消防栓前後 3 公尺內之相
                                                   鄰車道處不得設置停車位
                                                ˙ 消防標誌應設於消防栓前
                                                   方 1.5~3 公尺範圍內

              變電箱  ˙ 變電箱儘量地下化
                      ˙ 儘量設置於退縮空間內                         ─
                      ˙ 若一定得放置於人行道,應
                         置於設施帶且遠離路口
               資料來源:本手冊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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