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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4.11 公共設施
市區道路之人行道除服務行人通行外,亦作為放置各
種公共設施(路燈燈桿、交通號誌桿、停車計時器、消防
栓、變電箱、…等)之用地,設置位置若未規劃完善將影
響行人之活動空間。因此於規劃道路橫斷面時需考慮公共
設施帶寬度將其獨立出來,並考慮高度、間隔、排列方式
及維修空間,以不佔用行人空間及不阻擋行人之行進路線
為原則,詳表 4.11-1。
表 4.11-1 公共設施設置建議表
項 目 設 計 建 議 相 關 尺 寸
路燈 ˙ 可與指示牌做共桿設計 ˙ 基座尺寸:0.5×0.5 公尺
燈桿
交通 ˙ 應避開行人動線範圍 ˙ 設置於距路緣石 50~200
號誌桿 ˙ 牌面不得懸挑至車道部份 公分之設施帶內
及 ˙ 考慮相鄰植栽造成的遮蔽 ˙ 交通號誌控制箱的標準尺
控制箱 寸 W×D×H=0.5×0.43×
1.06 公尺
停車 ˙ 應維持步行空間所需之最 ˙ 一般設置於距路緣石 40~
計時器 小寬度 50 公分
˙ 為減少桿件數量,相鄰停車 ˙ 不足 1.5 公尺之人行道,設
位儘量採用雙座共桿 置於距路緣石 30~40 公分
。
消防栓 ˙ 儘可能改成平面化或與鄰 ˙ 消防栓露出地面,以 40~
近建築物結合 100 公分為限
˙ 應依據〝消防法令輯要〞中 ˙ 消防栓標誌支柱露出地面
規定辦理 高度 250 公分,標誌板直徑
60 公分
˙ 消防栓前後 3 公尺內之相
鄰車道處不得設置停車位
˙ 消防標誌應設於消防栓前
方 1.5~3 公尺範圍內
變電箱 ˙ 變電箱儘量地下化
˙ 儘量設置於退縮空間內 ─
˙ 若一定得放置於人行道,應
置於設施帶且遠離路口
資料來源:本手冊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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